近日,農業農村部、中國海警局聯合印發了《海洋漁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試行)》(以下簡稱《基準》)。《基準》公開發布之際,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和中國海警局執法部相關負責人就《基準》制定和貫徹執行等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介紹《基準》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答: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是規范行政處罰的重要舉措。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法治政府實施綱要(2021—2025年)》明確要求“全面落實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細化量化本地區各行政執法行為的裁量范圍、種類、幅度等并對外公布”。2022年修訂出臺的《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2013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后,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內、外側海域的漁業執法工作分別由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或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和海警機構負責。近年來,沿海各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均制定了漁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而各地的基準存在一定差異,對維護社會公平產生不利影響,多名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提出,希望國家出臺統一的海洋漁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根據有關方面的意見,農業農村部會同中國海警局在統籌研究的基礎上,制定了《基準》,對海洋漁業行政執法的裁量條件、標準、幅度進行了統一規定。《基準》對規范海上漁業行政執法,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完善漁政與海警部門協作機制,保障漁業執法機構合法、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具有重要作用和意義。
問:《基準》制定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內容?
答:制定《基準》主要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依法設定。按照“法無授權不可為”的要求,在涉漁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范圍內,根據《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和執法實際情況,對漁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作出細化規定。
二是堅持過罰相當。統籌違法行為危害和法定的行政處罰范圍,根據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危害情況確定相對應的行政處罰。
《基準》梳理確定了86個涉漁違法行為,涵蓋了打擊非法捕撈、水生野生動物保護、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及漁業船員、漁業無線電、漁業航標管理等領域。《基準》明確了每個違法行為的處罰依據、違法情節分類、認定標準、細化階次、處罰內容等事項。對于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確定的行政處罰事項,明確由地方漁業主管部門制定自由裁量基準。
問:《基準》對違規情節是如何確定的?
答:根據漁業實際情況和執法實踐,《基準》在法定的行政處罰幅度范圍內,將違法情節分為較輕、一般和嚴重三個檔次。對于漁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有特別嚴重情節的,相應增加特別嚴重一檔;對于一旦實施即產生較大社會危害的,取消較輕一檔;對于炸魚、毒魚、電魚以及使用禁用漁具進行捕撈等嚴重破壞漁業資源的,以嚴重情節為起點進行裁量;對于自由裁量空間大的檔次,在相關違法情節之下,又進一步細分為多個階次,并明確每個階次對應的處罰內容。
違法情節以實際危害大小作為認定標準。在打擊非法捕撈方面,將違法捕撈漁獲量或其價值作為認定標準;在水生野生動物保護方面,將涉案水生野生動物及制品的價值作為認定標準;在港航監督方面,將造成漁業安全事故等級和漁業管理秩序受影響程度等因素作為認定標準;在漁業水域生態環境方面,將造成漁業環境污染等級等因素作為認定標準。
問:《基準》使用注意事項有哪些?
答:各地漁業執法部門在辦理涉漁違法違規案件時,應當在全面調查、準確認定違法行為及違法事實的基礎上,對照《基準》實施行政處罰。
如出現如下情況,應當調整處罰階次:一是當事人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酌情上調處罰階次;二是相關違法行為造成涉外漁業事件、安全生產事故或其他嚴重社會影響的,可以按情節嚴重或情節特別嚴重確定處罰階次;三是當事人故意拋棄、轉移、銷毀非法捕撈漁獲物的,可根據現場執法音視頻記錄、案發現場視頻監控、證人證言等證據材料以及船舶長度、噸位、漁具數量等因素,綜合確定處罰階次;四是對符合不予處罰或從輕、減輕、從重處罰等規定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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