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14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1月14日發布“司法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20條”,進一步發揮人民法院司法職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
最高法審委會副部級專職委員劉貴祥介紹,這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從積極營造公平競爭、誠信經營的市場環境,切實加強中小微企業產權司法保護等6個方面提出20條舉措,圍繞中小微企業“急難愁盼”突出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司法措施。
意見提出,依法保護中小微企業生存發展空間。依法公正高效審理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案件,嚴懲強制“二選一”、低價傾銷、強制搭售、屏蔽封鎖、刷單炒信等違法行為。依法認定經營者濫用數據、算法、技術、資本優勢以及平臺規則等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防止資本無序擴張,保護中小微企業生存發展空間。
意見同時提出,堅決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預中小微企業經濟糾紛。嚴格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等法律原則,嚴格區分中小微企業正當融資與非法集資、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參與兼并重組與惡意侵占國有資產等的界限,堅決防止把經濟糾紛認定為刑事犯罪、把民事責任認定為刑事責任。
為助力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意見提出,嚴格依照民法典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依法認定生產設備等動產擔保,以及所有權保留、融資租賃、保理等非典型擔保債權優先受償效力,支持中小微企業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拓寬融資渠道。依法規制民間借貸市場秩序,對“高利轉貸”“職業放貸”等違法借貸行為,依法認定其無效。
“在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中,為保障申請執行人債權,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對其采取執行措施。”劉貴祥說,意見要求,對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的廠房、機器設備等生產性資料采取查封措施時,在能夠保障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盡可能不影響查封財產的正常使用,不影響生產經營。(記者齊琪 羅沙)
責任編輯:宋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