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海關總署第249號令)(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辦法》“第三章 出口食品”部分共十九條,明確了對出口食品安全監管的各項措施;對出口食品企業推薦對外注冊和境外通報核查等予以明確;根據近年來中國出口食品貿易不斷增長、質量安全水平持續提升的實際,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控制、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出口食品現場檢查和監督抽檢、出口食品風險預警控制措施等方面提出制度要求。
本篇對企業在食品出口環節需要重點關注的七個要點內容進行解讀。
1.海關監督管理措施
海關對出口食品監督管理措施包括出口食品原料種植養殖場備案、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企業核查、單證審核、現場查驗、監督抽檢、口岸抽查、境外通報核查以及各項的組合。
海關針對出口不同國家(地區)不同產品種(類)實施風險管理,通過上述各項監管措施以及各項的組合實現全過程監管。
2.出口食品原料種植、養殖場備案
出口食品原料種植、養殖場應當向所在地海關備案。海關總署統一公布原料種植、養殖場備案名單,備案程序和要求由海關總署制定。
3.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向住所地海關備案,備案程序和要求由海關總署制定。
4.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對外推薦注冊
境外國家(地區)對中國輸往該國家(地區)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注冊管理且要求海關總署推薦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須向住所地海關提出申請,住所地海關進行初核后報海關總署。
5.出口食品監管機構
出口食品應當依法由產地海關實施檢驗檢疫。海關總署根據便利對外貿易和出口食品檢驗檢疫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地點實施檢驗檢疫。
出口食品檢驗檢疫屬地管理的一般原則是由出口食品生產地海關實施檢驗檢疫。考慮到促進貿易發展,對市場采購出口食品等新貿易形態可在組貨地對出口食品實施檢驗檢疫。
6.出口食品申報監管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出口商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總署規定,向產地或組貨地海關提出出口申報前監管申請。
7.出口食品出證
出口食品經海關現場檢查和監督抽檢符合要求的,由海關出具證書,準予出口。進口國家(地區)對證書形式和內容要求有變化的,經海關總署同意可以對證書形式和內容進行變更。
依照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或者應進口國家(地區)要求并經進出口雙方主管部門協商一致,或者由于進口國有要求經出口食品企業申請,海關可為出口食品出具官方證書。
需海關出具證書的出口食品,出口前應接受海關的現場檢查和監督抽檢。
海關按照出口食品監督抽檢計劃(包括國家出口食品監督抽檢計劃和隸屬海關出口食品監督抽檢計劃)實施監督抽檢,并非對出證食品實施批批送實驗室檢測。
經海關現場檢查和監督抽檢,符合出口要求的準予出口,海關可出具證書。
來源:“海關發布”微信公眾號
責任編輯:劉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