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創建數字法學學科的必要性
新時代誕生新思想,新思想引領新法治,新法治呼喚新法學。在數字時代,數字法治是推動數字賦能納入法治化軌道,助力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關鍵環節,創建數字法學學科不僅必要并且急迫。
數字社會呼喚數字治理體系。中國當前正在經歷數字化轉型,數字技術已經全方位滲入社會。黨的十九大報告作出建設網絡強國、數字中國、智慧社會的重大戰略部署,以“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為特征的數字經濟、數字政府和數字社會建設正穩步向前邁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中單列篇章,對“加強數字化發展,建設數字中國”提出明確目標,要求“迎接數字時代,激活數據要素潛能,推進網絡強國建設,加快建設數字經濟、數字社會、數字政府,以數字化轉型整體驅動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變革。”2020年我國數字經濟總量已經躍居世界第二,截至2021年6月我國網民規模已達10.11億,網絡支付用戶達8.72億,網絡購物用戶達8.12億,網絡新聞用戶達7.6億,網上外賣用戶達4.69億,在線辦公用戶達3.81億。數字經濟蓬勃發展,深刻重塑世界經濟和國際貿易,引起了全球價值鏈、供應鏈、產品鏈、服務鏈的重構。數字經濟、數字貿易國際競爭的制高點是規則和標準。美歐各國從各自利益出發,出臺了許多規范數字貿易的法律法令,搶占國際數字貿易規則和標準的話語權和主導權。特別是在人工智能治理領域,美西方國家都在加緊研究人工智能相關法律規范,在機器人的法律地位、人工智能產品致人損害的法律責任、人工智能與隱私保護、算法透明等問題上,都已有立法動議或者納入立法程序。這既是各國數字競爭的重點,也是國際雙邊多邊貿易談判的重點議題。中國高度重視數字經濟國際合作,已經決定申請加入《數字經濟伙伴關系協定》,愿同各方合力推動數字經濟健康有序發展,構建適合中國數字經濟發展利益訴求的規則體系,打造數字治理規則“中國方案”,占領國際數字治理規則制定的制高點。
數字治理催生數字法治建構。當今時代,網絡化、數字化、智能化迅猛發展,給國家治理、社會治理和全球治理都帶來前所未有的機遇和挑戰。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完善數字經濟治理體系,健全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完善體制機制,提高我國數字經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數字時代引發的社會變革需要法律制度的同步跟進。數字時代,身份、行為乃至社會關系都已經數字化,當前的法律制度仍然無法滿足全面數字化的需求。如何與傳統法律制度相銜接,以及如何有效應對新發展帶來的新問題和新挑戰,需要加強數字法學研究,積極推進法治理論創新,構建數字法學學科,助力數字社會的法律法規體系建設,塑造數字社會的法治秩序。數字治理的重要路徑是法治,數字法治是保障社會有序、高效、公正開展數字化轉型的關鍵要素。《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中明確提出“全面建設數字法治政府”的目標,實際上是對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數字法治建設的目標是實現數字正義。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強調要“通過依法公正裁判為數據經濟發展和技術創新明晰規則,引導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在法治軌道上有序發展”,“努力建設中國特色、世界領先的互聯網司法模式,創造更高水平的數字正義”。近年來,我國在推進數字法治方面成效顯著。當前,我國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指導的數字化發展的法律框架業已初步形成。一方面,圍繞網絡、數據、個人信息等領域建立起“法律——行政規章——行業標準”為一體的綜合性規范體系,相繼出臺了《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一系列數字法治的基本法;另一方面,創新互聯網司法模式,領先世界建立互聯網法院,最早出臺《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等配套規定,形成了“理念——機制——規范”的聯動創新體系。
數字法治亟待數字法學支撐。社會數字化轉型的快速推進提出數字法治新要求,但也暴露出數字法治理論準備的不足。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沒有正確的法治理論引領,就不可能有正確的法治實踐。”數字法治的運行、數字正義的實現需要探索數字法治理論、總結數字法治基本規律、培養數字法治實踐人才,這些均以合理的法學學科設置為依托。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國哲學社會科學學科體系已基本確立,但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主要是一些學科設置同社會發展聯系不夠緊密,學科體系不夠健全,新興學科、交叉學科建設比較薄弱。”目前,傳統法學學科設置已經難以適應數字法治的需求。第一,在學科劃分標準方面,傳統部門法的學科分類與數字法治的領域需求錯位。當前法學一級學科下設10個二級學科,在實踐中形成了較為穩固的部門法格局和學術研究陣營。而數字時代的數字法學,是以規范并調整數字化的社會關系為目標,以數字技術本身的法律規制以及數字技術在法律行業的應用發展等新興內容為特殊研究對象的一門新興學科,其研究的問題涉及憲法、民法、刑法、訴訟法等多個二級學科,傳統學科分類無法有效應對數字法治跨部門法的理論建設和人才培養需求。數字法學涉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科技法學諸領域,應自成體系。現有關于數字法治的理論研究成果囿于部門法學科的限制,存在“碎片化”傾向,關于數字法治的研究不規范、不系統,缺乏統一的研究范式和學科體系。設立數字法學學科一方面需要與法學學科的整體范式、方法和框架相適應;另一方面則需要貫徹新文科的建設理念,促進新型法科建設,推動數字法治人才培養。第二,在學科交叉融合方面,傳統法學學科劃分的視野與數字法治研究方式的需求錯位。數字法治不僅涉及傳統法學領域,也涉及計算機科學、統計學、數學等其他的學科,無論是在學生來源還是培養方向上,均需要系統性的思維和跨部門跨學科的理論指引和知識儲備。數字法治可以說是法律與科技融合的前沿陣地,無論理論創新還是人才培養均需要建立在學科融合的基礎之上。第三,在研究方法方面,傳統法學的研究思路與數字法治的創新研究需求錯位。傳統法學理論主要注重物理時空下人與人之間的權益安排、制度設計。如今,隨著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人工智能、5G等數字技術的應用,以及數字經濟新業態活動的大量增加,生產關系、生活方式甚至人財物的形態都在發生變化,出現了網絡犯罪、網絡糾紛、虛擬社區、數據鴻溝、算法歧視等很多新問題、新矛盾。數字法治不僅意味著規制對象的轉變,同時也意味著以數字技術賦能和創新法學研究方法。通過將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型技術引入法學研究,有助于促進傳統法學向新法學的轉型,整體提升法學研究和教學的時代性、前沿性、創新性。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使法學學科建設跟上時代發展,體現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客觀要求”。作為新文科重要組成部分的新法學,應當突破傳統的思維方式,緊跟數字時代的法治發展要求,推進學科之間的交叉融合,通過構建“數字法學”這一新興交叉學科,不斷建構、優化和完善新法學的學科體系、學術體系和話語體系,對于促進數字法治實踐創新、回應和解決數字經濟發展和數字社會治理中的問題,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二、確定數字法學學科名稱的科學性
數字法治孕育于數字技術,與大數據、互聯網、人工智能等信息技術密不可分。在此背景下,法學界的有識之士認為有必要創建新興法律學科,紛紛提出諸如“數據法學”“網絡法學”“計算法學”“人工智能法學”等相關名稱,例如清華大學法學院增設“計算法學”學科,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設立“數據法學”學科,東南大學法學院設置“大數據與互聯網法學”學科,西南政法大學設置“人工智能法學”學科等等。
在數字法治這一新興領域,法學界尚未形成統一的學科名稱,不利于數字法治學科的整體建設和有序發展,影響數字法治體系構建的系統性、規范性和協調性,因此有必要統一學科名稱。基于數字法治的時代特征與內在要求,相較于其他學科概念,“數字法學”具有其優越性。
“數字法學”概念與國家宏觀戰略和整體政策相契合。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建設數字中國”的戰略部署;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進一步指出,要發展數字經濟,加強數字社會、數字政府建設,提升公共服務、社會治理等數字化、智能化水平,“以數字經濟、數字社會、數字政府為三大支柱開展數字技術的創新與應用”;《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更是將“加快數字化發展,建設數字中國”設置專篇,提出以數字化轉型整體驅動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變革的要求。數字法治一方面強調的是以數字化賦能法治,另一方面強調的是以法治規范數字化。數字法治的價值目標是實現數字正義。由此可見,“數字法學”這一概念契合國家數字化轉型和發展的宏觀戰略部署和整體政策環境,可以與數字法治相關制度、機制和規則建構形成有效的銜接和對話,以推動數字中國的高質量發展。
“數字法學”概念具有較強涵蓋性。新興法學學科建設需要與社會數字化轉型相適應并涵蓋其主要場景。數字法學與數字中國、數字經濟、數字社會、數字生活、數字治理、數字正義等概念密切相關,相輔相成。大數據、互聯網、人工智能均屬于數字技術的基本范疇,而數據法治、網絡法治、人工智能法治均是數字法治建設的應用場景,由此形成的某一單一領域的數據法學、網絡法學和人工智能法學的學科名稱都不足以代表或概括數字法治的全部內涵。一些學科名稱的提法也有局限性,例如“信息法學”以信息法為特定的研究對象,但其所涉及的信息保護、信息污染、信息共享等問題在傳統法學研究中就已存在,同時也無法滿足法學與數字技術深度融合的發展需求。“數據法學”關注的主要是數字法治中的數據要素,難以容納相關數字技術、數字生態和數字范式的內容。“計算法學”試圖從算法方法論的角度進行學科界定,但其本身尚未形成統一的內涵。相較于上述概念,數字法學概念具有以下特征。首先,數字法學是動態的而非靜態的概念,在指向數字技術應用的同時,也反映出社會數字化的轉型過程。其次,數字法學是范式的而非工具的概念,不僅關注作為生產要素和生產工具的數據,同時關注新興技術對生產關系和社會關系的深刻變革。第三,數字法學是場域的而非個體的概念,其反映的是物理場域向虛擬場域的整體性、系統性和生態性轉變。
“數字法學”概念更容易融入國際話語。習近平總書記要求:“堅持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創建數字法學學科有利于統籌推進國內法治、涉外法治和國際數字治理體系建設。觀察世界范圍內新一代技術革命的興起,新興法律概念往往圍繞數字(digital)這一表述展開,例如數字人(digital person)、數字孿生(digital twin)、數字政府(digital government)、數字市場(digital market)、數字經濟(digital economy)等等。聯合國早期針對技術助力治理轉型采用的是“電子政府”概念(e-government),近些年這一概念隨著數字技術的發展轉變為“數字政府”(digital government),例如2020年針對疫情發布的《應對新冠疫情的數字政府倡議綱要》;聯合國開發計劃署(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e)于2019年制定《UNDP數字戰略》,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在2021年發布《聯合國維持和平的數字化轉型戰略》;2020年歐盟發布《塑造歐洲數字未來》戰略文件,并于2021年發布了《2030數字羅盤:歐盟數字十年戰略》,不僅詳細描繪了歐盟整體的數字化轉型戰略,更將未來十年定義為“數字十年”。美國于2012年就已經制定了綜合性的《數字政府戰略》并廣泛推進國家治理數字化轉型;英國于2017年出臺《英國數字戰略》并制定《數字經濟法》,旨在從網絡、數據、政府、經濟等各個維度促進英國數字化轉型;澳大利亞于2018年出臺《數字轉型戰略(2018—2025)》,提出為民眾提供世界領先的數字服務;加拿大于2021年繼續發布《數字運行戰略計劃(2021—2024)》,持續推進數字政府建設,等等。與此相適應,數字法(Digital Law)早在1995年便已在美國提出,現已成為國際社會廣泛使用的概念,例如荷蘭萊頓大學設立了“法與數字科技”(Law and Digital Technologies)碩士項目、澳大利亞墨爾本大學設立“數字法與科技創新”(Digital Law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碩士項目等,以“數字法”命名的國際學術期刊也開始出現。此外,法律行業與時俱進,正在推進法律服務數字化,國際知名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都成立了數字法專門團隊。以“數字法學”描述的新興法學學科及其理論研究成果更易促進相關領域的國際對話和國際規則制定。
三、構建數字法學學科體系的完整性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問題是創新的起點,也是創新的動力源。只有聆聽時代的聲音,回應時代的呼喚,認真研究解決重大而緊迫的問題,才能真正把握住歷史脈絡、找到發展規律,推動理論創新。”當前,法律學科構建的重點就是從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給國家治理現代化帶來的轉型切入,探索數字社會的治理機制和法治秩序。數字法學旨在以多學科全方位視角,結合數字經濟、數字社會、數字政府建設、數字司法實踐情況,以數字技術發展對法學的影響為研究對象,以數字善治、數字正義、數字權利、智慧司法等為研究范疇和研究命題,集中力量研究數字技術給法治建設帶來的新要求新問題新挑戰,提煉出能適應數字中國建設需求的新概念新命題新論斷,探索數字時代社會關系、權利義務、交往方式、秩序形態等方面的新變化,把豐富的數字法治實踐經驗提升為數字法學的理論。數字法學是基于大數據、互聯網、人工智能等信息技術變革而興,數字治理也必須以這三大領域為主要調整對象。所以,數字法學的學科內涵主要包含以下三大板塊。
第一是數據法學。數據是數字革命的關鍵基石,是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區塊鏈、物聯網等新興技術的前提,是國家的新型和基礎性戰略資源,是數字政府、數字社會、數字市場建設的基本生產要素。基于該認知,數據治理是數字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一方面,數字化轉型依賴于數據資源的匯集、融合、開發、利用;另一方面,數據安全直接關乎國家安全,是新時期社會穩定、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的重要保障。數據法學應當在保障數據資源全生命周期安全的前提下,開展數據法治中的新理論、新體制、新機制、新規則建設,充分發揮數據的基礎資源作用和創新引擎作用。這就需要明確數據權屬、規范數據處理活動、創新數據資源開發利用機制、促進數據安全有序流動。新出臺的《數據安全法》對解決數據安全和權屬問題提供了重要遵循,對數據安全的全流程保障、數據分類分級制度、數據交易及出境管理等內容進行了探索、補充和完善,使在保障數據安全的基礎上促進數據依法有序流動成為現實,但在該法實施過程中仍然存在著亟待解決的具體問題。未來,仍然需要數據法學的研究創新以激活數據要素潛能,有效維護各類社會主體的數字權益,科學合理地確定數據各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規范數據使用、交易、收益等基本問題。
第二是網絡法學。網絡是數字技術的基礎和底層架構,是數據運行的環境,同時也是各類數字和數字治理活動的整體生態。網絡空間形成了區別于現實物理空間的新型場域,其不僅對傳統治理規則形成挑戰,更在更深層次上深刻轉變著個體的行為模式和社會關系的運行邏輯,集中體現在三個方面:其一是網絡空間弱地域性對傳統物理場域地域邊界的挑戰;其二是網絡基礎設施與空間安全對傳統國家安全保障體系的挑戰;其三是網絡空間行為強隱匿性、高傳播性、高分散性對傳統行為治理模式的挑戰。網絡空間形成的上述挑戰已然形成數字時代社會治理中的一系列現實且急迫的問題,例如網絡主權與管轄權、網絡違法犯罪鏈條治理、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障等,亟待數字法學通過研究網絡空間行為規范,維護網絡空間秩序,在理論、方法、路徑、機制等方面提供智力支持。
第三是人工智能法學。人工智能是數字時代信息技術運用的實際圖景,是在數據和網絡基礎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驅動力量。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新一代人工智能正在全球范圍內蓬勃興起,為經濟社會發展注入了新動能,正在深刻改變人們的生產生活方式。”人工智能法學既要研究規范人工智能向上向善的法律體系和實施機制,也要研究人工智能在法律領域應用的現實問題。隨著數字技術的發展,社會的數字化轉型必將超越器物層面,向法治領域滲透。人工智能已經在經濟社會領域得到廣泛利用,在司法執法領域也在探索應用,但也帶來一些法律甚至倫理上的問題。數字法學的學科研究需要具有前瞻性,及時關注和回應人工智能的法治需求,并積極運用人工智能推進數字法治,促進法學研究范式轉型。當然,人工智能法學研究也需要避免走向“反智化道路”,避免與當前技術發展階段脫節。人工智能的核心要素是數據、算法和算力,其中數據要素屬于數據法學的研究對象,算力核心取決于底層架構和整體生態建設,宜歸屬于網絡法學研究范疇。據此,人工智能法學研究的重點是算法及算法應用問題:一是人工智能算法規制,二是人工智能應用規制,三是人工智能歸責機制。
社會的數字化轉型急需數字法治的保駕護航,在法學學科之下設立數字法學二級學科,以數字法學研究推動法學學科轉型升級。立足技術變革探索法學新樣態,是新時代新法學的內在要求,也是在國際數字治理體系建設中發出中國聲音、提出中國方案的重要陣地。數字法學學科建設要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回應新時代法治要求,推進法學學科體系、學術體系、話語體系創新,以法治化規范數字化,以數字化賦能法治化,推進數字法治高質量發展,為數字中國建設提供法理依據。
(作者分別系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責任編輯:楊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