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于2021年9月18日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現行《歸類管理規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2007年3月2日海關總署令第158號公布、2014年3月13日海關總署令第218號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舊《歸類管理規定》),2008年10月13日海關總署令第176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化驗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化驗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修訂背景及目的
現行《歸類管理規定》是系統闡明海關商品歸類管理制度體系的一部海關規章。自2007年5月1日施行以來,對規范海關歸類工作,統一海關歸類執法,實現歸類依據公開透明,推進貿易便利化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化驗管理辦法》自2008年12月1日施行以來對海關化驗工作起到了有效的規范作用。但隨著“放管服”改革不斷深入推進,機構改革將檢驗檢疫職能劃入海關、海關化驗中心撤銷以及全國通關一體化改革需要,現行規章已不適應海關歸類工作,確有必要進行修訂。
需要說明的主要問題
適應改革需要,固化改革成果,提升制度創新能力。稅收征管改革是全國通關一體化改革“兩中心、三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為適應促進貿易安全與便利,優化營商環境,降低企業合規成本,增強企業對進出口貿易活動的可預期性,海關已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預裁定管理暫行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36號)替代了舊《歸類管理規定》中的預歸類制度,本次修訂刪除了預歸類相應條款,相應增加了歸類預裁定指引條款(第二十條);機構改革后,海關化驗的職責、范圍、內容有較大變化,原有海關化驗中心機構撤銷,《化驗管理辦法》中原海關化驗中心職責、管理要求、鑒定流程等內容均已作廢,相關署令亟需廢止。為解決目前實際管理與規章規定不符的情況,現行《歸類管理規定》,將《化驗管理辦法》中與海關商品歸類直接相關的化驗、檢驗相關規定予以吸收并進行明確(第十一條至十七條)。
立足工作實際,補充執法依據。隨著商品種類增多、復雜程度增加,與進出口貨物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已經成為商品歸類的重要參考依據,同時也是企業較為關注的歸類問題,本次修訂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列入商品歸類參考范圍,并明確其適用原則(第二條)。
明確責任邊界,壓實管理難點,確保工作有序高效。此次修訂明確規范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商品分類目錄中的編碼(即前8位商品編號),同時對同一商品編碼項下其他商品編號的管理增加指引性條款(第二十七條),與相關監管文件進行銜接,解決長期以來歸類工作執法范圍不清的問題。
來源:海關發布
責任編輯:毛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