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11日電 第二次中歐環境與氣候高層對話聯合新聞公報
2020年9月,中國和歐盟領導人宣布成立中歐環境與氣候高層對話(下簡稱“高層對話”)。
中國國務院副總理韓正和歐盟委員會執行副主席弗蘭斯·蒂默曼斯于2021年9月27日舉行第二次高層對話。雙方重申中歐環境與氣候高層對話將繼續作為加強環境與應對氣候變化雙邊合作行動的重要平臺。雙方討論了全球氣候和生物多樣性危機的各個方面,重點討論了即將在云南昆明舉行的《生物多樣性公約》第十五次締約方大會(COP15)和在格拉斯哥舉行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二十六次締約方大會(COP26)。
討論達成如下結論:
1.雙方慮及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第六次評估報告和最近影響了中國、歐盟及世界其他地區成千上萬人的重大自然災害,重申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巴黎協定》下迅速采取應對氣候變化行動的緊迫性。
2.雙方憶及中國和歐盟致力于發揮氣候行動領導作用。韓正副總理指出,中國二氧化碳排放力爭于2030年前達到峰值,努力爭取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為此,中國正在加緊制定并將于近期陸續發布相關政策(“1+N”政策體系)。中國將嚴控煤電項目,“十四五”時期嚴控煤炭消費增長、“十五五”時期逐步減少,將大力支持發展中國家能源綠色低碳發展,不再新建境外煤電項目。
3.弗蘭斯·蒂默曼斯執行副主席表示,歐盟將其全經濟范圍內的溫室氣體減排目標從2030年相較1990年水平至少減排40%提高為至少減排55%,并到2050年實現氣候中和。為此歐盟推出了“減排55%”一攬子計劃提案,包括:將碳排放交易應用于新的行業,并收緊現有的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增加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提高能源效率;加快低排放交通方式以及配套基礎設施和燃料的推廣;與歐洲綠色新政目標保持一致的稅收政策;防止碳泄漏的措施;以及保護和增加我們的自然碳匯的工具。
4.雙方強調將共同努力,確保《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作為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主要政府間談判平臺取得成功。雙方認識到氣候變化和生物多樣性現狀對人類構成現實挑戰,將決心致力于共同努力,并與其他締約方一道,加強《巴黎協定》的有效實施。
5.中國將在COP26前向《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提交其強化的國家自主貢獻和21世紀中葉長期溫室氣體低排放發展戰略。歐盟已提交強化的國家自主貢獻和長期氣候中和戰略。中歐雙方有信心激勵其他國家加入這一努力行動。
6.雙方將合作推動在格拉斯哥舉行的COP26會議取得成功。雙方將共同努力,并與其他締約方一道,全面落實《巴黎協定》,特別是第6條,并在減緩、適應和融資方面推進全球氣候雄心。
雙方認識到,加快非化石能源開發有助于實現《巴黎協定》的目標。雙方承諾加強交流,共同探討工業和電力領域脫碳的政策、措施和技術。雙方認識到鼓勵浪費的低效化石燃料補貼不符合這些目標,將繼續努力解決這一問題。在此背景下,雙方將在中歐年度能源對話的政治指導下,繼續就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的政策措施和良好實踐進行定期交流。
7.雙方就以下議題展開了積極且有建設性的討論:提高氣候雄心、發達國家兌現到2020年并直到2025年每年動員1000億美元氣候資金的承諾、有效和全面實施《巴黎協定》、煤炭轉型、在發展中國家的技術轉讓和能力建設。雙方同意就這些氣候政策保持和深化對話,增進相互理解,為加強雙邊合作和制定更有效的國內政策奠定基礎,以走向現代、有競爭力、繁榮和溫室氣體凈零排放/碳中和的經濟和社會。
8.雙方一致同意碳市場對促進綠色低碳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并對雙方在這一領域卓有成效的合作予以肯定。雙方承諾繼續圍繞碳定價交換意見、分享經驗,進一步發展雙方碳排放交易體系。
9.雙方認識到減緩非二氧化碳溫室氣體排放(如甲烷和氫氟碳化合物)對于實現《巴黎協定》確定的目標的重要性,同意繼續就此問題進行討論和加強合作。雙方還同意就《〈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基加利修正案》的全面實施開展合作。
10.雙方認識到生物多樣性危機的規模和采取行動的緊迫性,強調氣候變化加速了生物多樣性喪失,而生物多樣性喪失又影響了氣候變化。雙方同意中國和歐盟應發揮表率作用,承諾加強行動,以保護、保存和恢復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并指出我們的福祉和繁榮依賴于健康的自然。
11.雙方同意共同努力,推動COP15會議通過一個兼具雄心、現實和平衡的“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該框架將有明確、可行、可衡量的目標和指標,適當的監測、報告和審查機制以及強有力的執行、計劃和支持執行的手段方面的規定。這旨在扭轉全球生物多樣性喪失的趨勢,并在2030年前讓自然走上復蘇之路,實現2050年與自然和諧相處的愿景。中國和歐盟將加強合作,共同確保在云南昆明舉行的COP15取得圓滿成功。
雙方同意加強在森林資源保護及可持續管理、可持續供應鏈、打擊木材非法采伐及相關貿易領域的合作,以支持減少全球的毀林。
12.雙方同意將繼續并擴展在生物多樣性保護、化學品管理、氣候立法、節能和提高能效、循環經濟、可再生能源、綠色交通、綠色建筑、綠色金融、碳捕集利用和封存及氫能等方面的合作。
13.雙方同意按目前的安排繼續開展至少每年一次的常規對話。
責任編輯:李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