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自然資源廳出臺《浙江省墾造耕地項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6類區域禁止墾造耕地,墾造耕地項目后續管護期限不得少于3年。
《辦法》提到的“墾造耕地項目”,是指土地開發項目、旱地改水田質量提升項目、永久基本農田集中連片整治工程和其他可以產生補充耕地指標的土地整治項目。
《辦法》明確,禁止在6類區域選址實施墾造耕地項目:一是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核定的坡度為25度以上的陡坡地(因依法進行工程建設、采礦等原因已經改變地形地貌的,實地已在坡度25度以下并報自然資源部備案同意的除外);二是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高山遠山頂部山脊線區域、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等生態保護敏感區和重點區域;三是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內;四是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認定的林地(不包括標注恢復屬性的林地);五是河道湖區范圍、林區、牧區等不穩定利用范圍內;六是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區域。
《辦法》強調,規范墾造耕地項目選址。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會同農業農村、林業、生態環境、水利等有關部門組織開展項目選址審查。墾造耕地項目立項前,應按相關技術規范編制勘測定界報告、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和投資預算。項目規劃設計方案應當包括水土保持、生態環境影響、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等內容。
《辦法》要求,加強墾造耕地項目后續管護。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督促項目實施單位做好項目后續管護和種植利用工作,落實管護資金和耕種利用單位或個人,簽訂管護協議和土地承包經營責任書,嚴格按照耕地用途管制要求進行種植利用,不得違法違規改變耕地用途,項目管護期限不得少于3年。管護期內,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在省級耕地保護監管平臺每年上傳一次項目新增耕地后續管護利用情況和種植影像。管護期限到期后,按照耕地用途管制要求納入日常耕地管理。
來源:中國自然資源報
責任編輯:駱靜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