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要判斷進口國某項規定是否對我國出口的農產品造成歧視,違反《協定》非歧視原則,需要問自己三個問題:第一,這項規定是否屬于“技術法規”;第二,我國被區別對待的農產品和進口國國內農產品或者源自第三國的產品是不是“同類產品”;第三,我國出口農產品得到的待遇是不是“低于”進口國或者源自第三國的同類產品。
一、如何判斷出口產品遇到的進口國規定屬“技術法規”
《協定》2.1條規定的原則針對對象為“技術法規”。所以我們想援引非歧視原則證明進口國違反WTO規定,首先要判斷出口產品面對的某項規定是否屬于“技術法規”。
《協定》在附件中對“技術法規”作出定義,即“規定強制執行的產品特性或者相關工序和生產方法、包括使用的管理規定在內的文件。該文件還可包括或者專門規定只用于產品、工序或者生產方法的專業術語、符號、包裝、標志或者標簽要求”。如果把這個問題交給WTO爭端解決機構專家組評判,可能需要開展“一案一分析”。但從WTO對以往爭端作出的裁定中,我們可以總結出三個“技術法規”判斷依據。一是看規定針對對象是不是明確的某個或者某組產品,針對全部產品作出要求的一般不屬此范疇。二是看規定是不是對產品的“特性”作出了規范。三是看規定是不是被強制執行,如果進口國對產品特性作出的要求是自愿的、可選擇的、推薦的,一般也不會將其認定為“技術法規”。
二、如何判斷我出口產品與進口國國內或者第三國產品是“同類產品”
《協定》2.1條規定適用的范圍是“同類產品”,因此判斷我國出口產品和進口國國內或者來自第三國的產品是否為“同類產品”,也是援用非歧視原則的重要前提。
總結WTO對以往爭端的裁定,可以綜合考量四個主要因素來判斷兩產品間的競爭性質及競爭程度,從而判斷其是否構成“同類產品”。一是產品的物理特性、性質和質量。二是產品在市場上的最終用途。三是消費者對產品的品味、喜好和習慣。四是產品在關稅表上的分類。值得特別注意的是,WTO專家在對“印度尼西亞訴美國丁香煙生產與銷售措施” 爭端的裁定中指出,出口產品和相應進口國國內產品或者第三國產品并不需要在整個市場上具有很強的替代性,只要兩產品在部分市場、對部分消費者而言存在替代性,就足以證明其可能屬“同類產品”。
三、如何判斷我出口產品獲得待遇“低于”同類產品
要判斷進口國某項技術法規是否對我國出口該國的農產品構成歧視,還要分析我國產品得到的待遇是否低于進口國國內或者第三國同類產品。要確定這個問題需從三方面入手:首先,要分析該技術法規是否改變了進口國市場的競爭條件并損害了進口產品。其次,要分析該技術法規對進口產生的不利影響是否完全源自合法的法規制定目的,而非武斷的、不公正的歧視對待。第三,要分析該技術法規的制定實施(包括法規的設計、構建、表述、操作和使用等)是否做到公平無偏見,這要具體案例具體分析。
如果一項技術法規改變了我國在進口國市場的競爭條件從而損害了我出口利益,同時這項技術法規的制定目的不是合法的,而是出于某些政治目的或者源自保護主義,或者法規的制定實施帶有偏見,不能真正做到公平公正,我們就可以認定進口國違反了WTO《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非歧視原則。面對進口國違反WTO規則的措施,我們可以通過雙邊磋商談判、向WTO爭端解決機構提出申訴等多個途徑加以應對,維護我國農產品企業利益。
農業農村部貿促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