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為實現“合法目標”
根據《TBT協定》,如果一項技術法規不是為實現“合法目標”而制定實施的,就違反了“避免不必要貿易障礙”原則。該協定對技術法規的“合法目標”做了列舉,包括:國家安全要求;防止欺詐行為;保護人類健康或安全;保護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護環境。例如,出于國家安全目的,進口國要求進口危險化學品的公司進行注冊;出于保護人類健康目的,要求食品標簽上注明配料表和營養成分等。
是否造成了“不必要”的貿易障礙
技術法規對貿易的影響是“必要”還是“過度”是判斷技術法規合規性的關鍵。從《TBT協定》和有關專家分析中可以總結出,評估某項技術法規是否造成“不必要”貿易障礙需考慮的幾個因素:一是該技術法規對實現“合法目標”到底有多大作用,如果作用并不直接,那就值得商榷;二是該技術法規針對的風險危險性和未采取措施可能造成的潛在影響有多大;三是該技術法規對貿易造成負面影響的嚴重性;四是是否有貿易限制更小的替代措施。WTO專家指出,對貿易障礙必要性的評價是個“估量、權衡和梳理因果關系的過程”。
是否依照有關國際標準制定實施
根據《TBT協定》第2.5條,進口國證明其技術法規合理性的最有力的證據就是符合國際標準。該條款規定“只要出于第2款明確提及的合法目標之一并依照有關國際標準制定、采用和實施的技術法規,即均應予以作出未對國際貿易造成不必要障礙的可予駁回的推定。”簡而言之,如果進口國采取技術法規的初衷是維護國家安全、防止欺詐、保護環境、保護人類和動植物健康或安全,同時又與國際標準一致,就可以認定進口國沒有違反“避免不必要貿易障礙”原則。
農產品出口企業遇到技術貿易壁壘問題應積極向農業部門或海關反饋,維護自身利益。面對進口國的違規措施,我們有多種途徑加以應對,比如通過與進口國建立的定期磋商機制解決,通過就專門問題與進口國安排雙邊磋商解決,通過WTO技術性貿易措施評議機制應對,乃至向WTO爭端解決機構提出申訴等。近年我國已通過這些途徑解決了大量曾困擾農產品出口的貿易壁壘問題。
農業農村部貿促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