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忠高2、謝勇3、譚麗蕊1、馬曉蕾4、趙小川1、劉進祖2、羅其花5、王東生6、陳明勝7、陳西喆8
1 中國蜂產品協會;2 北京市蠶業蜂業管理站;3 綠純(北京)生物科技發展中心;4中國標準化研究院;5 北京市密云區園林綠化局;6 北京京純養蜂專業合作社;7 湖北名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8 湖北神農蜂語生物產業有限公司
蜜蜂產業是綠色、生態、健康的產業。蜜蜂養殖具投入少、當年見效、不占耕地、無污染環境的特點。經蜜蜂授粉的有花作物符合植物自然生長規律,能有效增加產量、提升品質,增加農民收入。養蜂生產所得的蜂蜜、蜂王漿、蜂膠、蜂花粉等產品是天然、傳統的健康食品,加工便捷,市場廣闊,更能滿足人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
我國的貧困人口大部分在偏遠地區,蜜粉源植物相對豐富,特別適合養蜂業的發展。通過調研發現,全國不少地區的農民已通過養蜂實現了脫貧致富,蜜蜂產業在產業扶貧中具獨特優勢和特點,可成為精準扶貧的優選產業。
蜜蜂產業發展雖具備較高的抗風險能力,但蜜源植物狀況、氣候因素、技術能力會對項目發展產生較大影響。
2.1 自然條件
2.1.1產業發展區域(縣、鄉鎮)植被良好,區域內至少要有1種以上的主要蜜源植物和種類較多、花期不一的輔助蜜粉源植物,且開花泌蜜穩定。
2.1.2 蜂場設置應選擇半徑3km范圍內具備豐富的蜜粉源植物、地勢高燥、背風向陽、排水良好的地點,蜂場附近還有便于蜜蜂采集的自然或人工設置的清潔水源。
2.1.3 蜂場周圍空氣質量良好,半徑5km范圍內無粉塵污染源,無以蜜、糖為生產原料的食品廠,無化工廠、農藥廠;遠離繁忙交通干道和居民聚集區,一般不小于500m。
2.1.4 蜂場半徑5km內存在有毒蜜粉植物分布數量多的地區,有毒植物開花期不能放蜂。我國主要有毒蜜源植物為雷公藤(Tripterygium wilfordii Hook. f.)、博落回[Macleaya cordata (Willd.) R.Br.]、藜蘆(Veratumnigrum L.)等(參見附錄A)。
2.2 設施設備條件
2.2.1 蜂場設置地點應具備能進行蜂箱搬運和產品運輸的交通條件。
2.2.2 蜂場飼養西方蜜蜂可配置郎氏標準蜂箱,飼養中蜂可配置符合當地飼養技術習慣和用途需求的各式蜂箱。
2.2.3蜂場應配置搖蜜機、割蜜刀、隔王板、飼喂器、移蟲針、起刮刀、蜂掃、王籠、巢框、巢礎、防蜂帽、貯蜜桶等必需養蜂機具。生產蜂王漿、蜂花粉、蜂膠、蜂毒等產品的還要配備臺基條、脫粉器、集膠器、取毒器等設備及相關蜂產品存儲器具。
2.3 人員條件
2.3.1 養蜂幫扶對象應無傳染性疾病,對蜂蟄和蜂產品無過敏現象,有勞動能力,肢體能完成開啟蜂箱、提脾查蜂、搖蜜等養蜂的相關操作。
2.3.2 養蜂幫扶對象應對飼養蜜蜂有興趣和積極性,愿意從事養蜂工作,能主動學習并接受必要的養蜂知識和技術指導培訓。
2.4 其他條件
具備以下條件,將更有利于蜂產業精準扶貧項目實施:
——產業發展區域(縣、鄉鎮)具有一定的養蜂傳統;
——已有或能聘請(培養)到能長期在發展區域進行實地技術傳授的養蜂能手、養蜂帶頭人等技術骨干;
——技術骨干建議至少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對當地蜜粉源情況和蜜蜂四季管理等經驗豐富;
——區域內已有或組建、引進蜂業合作社、蜂業龍頭企業、蜂業協會等幫扶實施主體則更優。
3.1 政府主要職責
3.1.1 調查摸底
3.1.1.1 產業發展區域(縣、鄉鎮)政府(以下簡稱政府)需通過走訪已有養蜂戶或邀請專家等調查當地情況,調查內容包括蜜粉源植物情況、飼養蜜蜂的品種、每群蜂的年產量、收入、養蜂習慣、養蜂人口,以及養蜂專業合作社、企業或其他養蜂相關專業組織情況。
3.1.1.2 如果區域內沒有養蜂人口、沒有野生蜜蜂,則需請相關專家論證項目可行性。
3.1.2制定規劃
根據調查摸底情況制定縣級(如鄉、鎮級應在縣級政府指導下)蜂業產業發展規劃,提出產業發展目標、規劃產業布局、明確組織實施方案、保障措施和相關扶持政策。
3.1.3 政策資金保障
3.1.3.1 政府加強對幫扶實施主體在組織管理建設、人員培訓、產業加工、銷售、品牌建設、質量安全監測等方面依法給予政策保障。
3.1.3.2 政府在制定規劃、出臺政策的基礎上,通過技術服務采購、市場補貼、保險補貼等方式,對幫扶實施主體(企業、行業組織、合作社、村委會)等給予資金支持。
3.1.3.3 政府通過幫扶實施主體對幫扶對象進行實物補貼和技術服務。
3.1.3.4 政府通過與保險公司對接,對幫扶對象實行政策性農業保險補貼。
3.1.4 制定量化評價和補助機制
3.1.4.1 產業發展區域(縣、鄉鎮)政府應設立專門的養蜂扶貧領導小組,協調、督促和檢查項目落實和實施情況,督察政府扶持資金的使用情況,表揚先進,批評和懲罰違紀行為等。
3.1.4.2 政府組織對項目結果進行績效考核評估,落實各項目實施主體的扶持政策。
3.2 幫扶實施主體職責
3.2.1 制定實施方案
針對幫扶對象的實際條件,因地制宜制定可行的幫扶實施方案,方案應包括提供生產設施設備的種類、數量、規格,技術培訓對象、內容、時間,服務項目和內容,產品收購、銷售計劃及合同等。
3.2.2做好項目落地
3.2.1.1 積極做好政府和幫扶對象間的溝通,實現項目落地、資金政策到位,在生產資料設備供給、技術服務、標準化生產及質量控制、產品收購、市場開拓等方面履行主體職責。
3.2.1.2 產前及時組織采購蜂箱、蜂群等項目所需生產資料。
3.2.1.3 產中及時提供蜜蜂繁育、病蟲害防治等技術服務,組織幫扶對象開展標準化生產,控制產品質量。
3.2.1.3 產后開展產品收購、市場開拓等方面工作,并持續做好養蜂技術服務工作。
3.3 幫扶對象職責
3.3.1 提供適合的蜂場場地
根據蜂場建設的條件和要求,收拾平整適合建蜂場的場地。
3.3.2主動學習按規程操作
轉變觀念,樹立勤勞致富的思想。
積極主動接受幫扶指導和要求,認真學習、記錄并最終掌握蜜蜂飼養管理的基本理論和操作技能。
主動按規程和時間節點完成蜂群的日常管理及蜂產品生產操作。
4.1 項目運行模式
蜜蜂產業精準扶貧是一項牽涉養殖、加工、銷售和技術服務等環節的整個產業鏈的工作,專業技術性比較強,實踐顯示“政府+幫扶實施主體+幫扶對象”模式是十分有效的組織運行方式。其中包含但不限于:
——幫扶責任是縣級及以上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及鄉(鎮)政府和村兩委;
——幫扶實施主體是蜂業企業、合作社等市場組織;
——幫扶對象是參加蜂業扶貧的貧困戶等。
4.2 項目合同簽訂
4.2.1 幫扶項目協議
政府、幫扶實施主體、幫扶對象等參與扶貧項目實施的各主體,共同簽訂幫扶項目實施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及分工。合同內容應包含但不限于:
——明確幫扶資金;
——蜂群品種和數量;
——幫扶對象數量;
——養蜂生產用物資到位時間和給付方式及各種財產物資的權利歸屬;
——技術服務的內容、次數、方式、時間范圍以及所要達到的目標和考核內容;
——規定產品購銷主體、購銷價格依據、購銷方式等;
——確定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監督考核方式方法、時間點段及考核標準。
4.2.2 產品購銷合同
幫扶實施主體與對接的幫扶對象就產品的購銷事宜,應以合同(協議)形式達成具備法律效力的書面條款,其具體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
——明確技術指導培訓及目標、生產方式及病蟲害防治等蜜蜂飼養要求;
——生產資料設備供應內容數量及時間、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主體;
——標準、產品購銷價格交貨方式和時間、付款方式、違約追責條件和標準等。
4.3 項目運行
4.3.1準備
4.3.1.1 在確定開展蜂業精準扶貧工作前,政府應確定本地區是否適合發展蜂業養殖生產,并制定蜂業發展規劃,依照蜂業發展規劃確定幫扶對象和幫扶實施主體。
4.3.1.2 政府、幫扶實施主體和幫扶對象應簽訂目標明確和可行的幫扶合同(協議)及產品購銷(合同)協議。
4.3.1.3 幫扶實施主體應根據幫扶項目內容和自身能力組建幫扶實施隊伍。
4.3.1.4 在發放健康蜂群給幫扶對象前,幫扶實施主體要對幫扶對象進行基礎性的蜜蜂養殖技術培訓,使幫扶對象對蜜蜂養殖技術、預期收益、自身參與能力等具備初步了解。
4.3.1.5 幫扶實施主體應根據蜂群飼養規律在主要蜜源流蜜期前2~3個月組織適宜的健康蜂群發放給幫扶對象較為理想,北方不要選擇流蜜期后或越冬期前、南方不要在越夏前發放蜂群給幫扶對象。
4.3.1.6 幫扶實施主體應嚴格本著食品安全為主導思想采購養蜂生產設備、工具和提供技術培訓服務。接觸蜂產品的金屬工具材質應為304不銹鋼,塑料制品應無毒無害,其生產廠家應具備《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用塑料包裝容器)。蜂箱應采購全新木材或符合要求的材料制成,飼養西方蜜蜂應使用郎氏標準蜂箱,飼養中華蜜蜂應根據當地飼養技術習慣合理配置蜂箱。蜜蜂病蟲害防治應以生物方法為主,必須使用藥物時應按照相關蜜蜂病蟲害防治標準和蜜蜂飼養管理標準,從具備生產資質的廠家采購有正式批準文號的獸(蜂)藥品,杜絕濫用蜂藥和使用違禁藥物。幫扶實施主體應對其采購和使用的用具、用品質量負責。
4.3.2 生產
在整個養蜂生產周期中,幫扶實施主體采取集中授課、入戶現場指導、老帶新互助、發放技術資料等多種形式開展培訓。
在蜜蜂的春季繁殖、春夏季生產、秋季繁殖、越冬(越夏)管理等前期,進行對應的蜜蜂飼養管理、病蟲害防治、產品生產技術等方面的指導與技術服務。
4.3.3 收購
幫扶實施主體應按GB14963、GH/T18796、GB9697、GB31636、GB/T30359、GB/T24283的要求以及購銷合同(協議)約定的相關條款,對幫扶對象生產的產品及時進行驗收,并按照約定以保護價統一收購。
在收到幫扶對象提出收購要求15日之內,完成驗收和收購,并當場結清貨款,不應拒收、延收符合標準的蜂產品,不應拖欠貨款。
4.3.4 項目監督
政府應對物資采購、技術服務、產品購銷等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關鍵環節進行監督,及時發現問題并予以糾正;幫扶實施主體在幫扶對象養蜂生產過程中應隨時了解生產情況,監督控制產品質量。
4.4 項目總結
項目完成一個周期(一般為1個養蜂循環年)應及時總結,根據合同履行各項職責,進行績效考核和兌現。
5.1 政府資金投入
5.1.1 幫扶對象人均實物補貼金額
a) 每個幫扶對象人口需要配置的蜂群數,按下列公式(1)計算
...................................(1)
式中:
C——每個幫扶對象人口需要配置的蜂群數(群/人);
A——當地脫貧標準線(元/人·年);
γ——老養蜂人口與新幫扶對象養蜂人口收入差異系數(根據蜜蜂飼養技術難度建議在0.6~0.8之間)
B——每群蜂產值(元/群?年)(以政府調查當地老養蜂人口群年平均收入計算);
b) 幫扶對象人均實物補貼金額,按下列公式(2)計算
...................................(2)
式中:
F——幫扶對象人均實物補貼金額(元);
C——每個幫扶對象人口需要配置的蜂群數(群/人);
D——每群蜂需要投入資金(購買蜂群、蜂箱和蜂機具)(元/群);
E——幫扶對象人口數量(人)。
5.1.2 技術服務費
為幫扶對象提供技術服務所產生的費用。此費用可支付給養蜂能手、老養蜂人口、幫扶實施主體等具體實施技術服務人員或組織的費用。
技術服務內容包括發放蜂群時進行入門培訓,如蜜蜂基礎生物學,常規養蜂技術、病蟲害防治技術以及關鍵生產技術為主的集中培訓。根據蜜蜂繁殖、生產、越冬(越夏)等不同階段,采取入戶走訪、現場指導等方式進行實時養蜂技術指導。
5.1.3 市場補貼
對簽訂長期購銷協議、采取保護價格收購蜂產品的幫扶實施主體依據其實際收購量給予的補貼。
5.1.4 保險補貼
依據影響養蜂生產的主要要素,如氣象條件、自然災害等與保險公司協商制定保險產品,在幫扶對象購買該產品時,政府按比例分擔部分保費。
5.2幫扶對象收益
5.2.1 基礎收益
基礎收益為幫扶對象通過飼養蜜蜂,售賣生產的蜂蜜、蜂王漿、蜂花粉、蜂膠、蜂毒等產品所取得的收益。
目前飼養蜜蜂的品種主要有中華蜜蜂(東方蜜蜂)和意大利蜜蜂(西方蜜蜂),飼養不同蜜蜂品種所取得的收益會存在一定差異。
5.2.2 其他收益
其他收益包括貧困戶(幫扶對象)為有花經濟作物提供蜜蜂授粉服務、售賣增繁蜜蜂和勞務輸出等。
5.3 脫貧周期
幫扶對象脫貧一般需 1個生產年份,如幫扶對象第一年蜜蜂飼養技術掌握不實,則需2個生產年份。
幫扶對象養殖蜜蜂第二年正常后,除每年有一部分飼料等費用外,蜂箱、蜂群、蜂機具等基本資料不需再投入,只要掌握技術,按規程和時節操作,可持續多年長期獲益。
6.1按照所簽訂的幫扶項目實施協議,對項目實施效果進行評價,主要評價內容包括幫扶責任、分工落實情況,貧困戶收益。
6.2項目由當地政府負責監督檢查和驗收,根據項目實施進度和完成情況,進行階段性考核,并按合同規定撥付相應扶持資金。考核可采用現場檢查、專家評審、貧困戶走訪等方式。
附錄: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