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省現有各類農田水利設施313萬多處,其中小型農田水利設施數量在全國居第一位。近幾年來,我省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盡管取得很大成就,但據不完全統計,我省小型水庫中病險水庫達到5521座,占小型水庫的49.6%。
針對我省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的現狀,今年1月份,在省十一屆人大第3次會議上,長沙、湘潭、益陽、岳陽4個代表團的60多名省人大代表聯名提出《關于制定〈湖南省小型農田水利建設管理條例〉的議案》,并經大會主席團審議決定,將此議案交付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審議辦理。省人大農業委經過廣泛征求意見,多方調研,多次修改后,形成了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的《條例(草案)》議案。
《條例(草案)》主要對小型農田水利規劃、建設資金、籌資投勞、設施維護和管理、產權制度改革等方面作了規定。《條例(草案)》規定:要建立多主體、多渠道投資的小型農田水利建設投入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必須按國家規定設立小型農田水利建設補助專項資金。《條例(草案)》規定,允許對部分小型農田水利設施以承包、租賃、拍賣的方式進行流轉,但不得改變其功能和用途。以休閑農業的形式承包、租賃山塘、小型水庫等設施的,要按照合同約定,保證原受益農戶灌溉用水。為解決小型農田水利設施淤積、水系不暢、滲漏嚴重等重建設、輕維護管理及職責不明的問題,《條例(草案)》明確規定:“農民自用為主的水窖(池)、山塘、渠道等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由農民個人負責維護和管理;受益戶較多的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由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或者農民用水協會負責維護和管理;小型水庫和跨村的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由鄉鎮水利管理機構或者工程管理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同時規定,“以承包、租賃、拍賣等方式流轉的小型農田水利設施,按照誰投資、誰受益、誰管理的原則,由經營者進行維護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