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臺灣同胞和臺資企業通過流轉取得的農村土地經營權受國家法律保護,在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到期后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繼續租賃。
2.臺灣同胞和臺資企業通過流轉取得的林地經營權受法律保護,可依法進行登記、辦理權屬證書和流轉,并按照國家和地方政策進行經營管理。
3.臺灣同胞和臺資企業從事農業種植養殖配建的與生產農產品直接關聯的烘干晾曬、分揀包裝、保鮮存儲、糞污處置、檢驗檢疫,以及為生產服務的看護房、農資農機具存放場所等設施用地納入設施農業用地管理,可依法依規使用一般耕地。
4.臺灣同胞和臺資企業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可申請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同等享受農業信貸擔保和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支持。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提供貸款貼息補助,重點支持農業生產基地建設、農產品加工設施、農業投入品采購及農產品收購等生產經營貸款。
5.臺資農業企業可發行公司信用類債券,進行直接融資。鼓勵商業銀行創新信用評價模式,提高臺灣同胞和臺資農業企業信用貸款比重,根據臺灣同胞和臺資農業企業融資需求特點設計個性化融資產品。
6.在福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臺灣同胞和臺資企業可納入“臺商臺胞金融信用證書”和臺企臺胞征信查詢應用范圍,鼓勵金融機構為其提高審貸、擔保與再擔保效率。
7.符合條件的臺灣同胞和臺資企業可依法依規申請相關涉農補助資金支持。
8.臺灣同胞和臺資企業在實施農機深松整地和免(少)耕播種的項目地區開展作業,可按規定同等申請作業補助;依照有關規定報廢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業機械,可同等申請補貼。
9.臺灣同胞和臺資企業可參與城鄉冷鏈物流基礎設施建設和批發市場等項目建設運營,參與產地分揀包裝、冷藏保鮮、倉儲運輸、初加工等設施建設,對其在農村建設的保鮮倉儲設施用電實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
10.鼓勵臺灣同胞和臺資企業發展鄉村特色農業、現代農產品加工業、鄉村休閑旅游等鄉村產業,參與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
11.支持臺灣同胞和臺資企業參與重型農機、漁業裝備、智慧農業、綠色投入品等領域的研發創新、成果轉化與技術服務。
12.鼓勵臺灣同胞和臺資企業依托貧困地區生態資源稟賦優勢,參與生態保護修復和生態旅游、木本油料等特色經濟林、特色種養業等林草生態產業。
13.鼓勵臺資企業申請植物新品種權。臺灣同胞和臺資企業依法投資畜牧水產養殖業、苗種場等,同等享受農業支持政策和優惠措施;在自由貿易試驗區范圍內可投資水產品捕撈行業。
14.臺灣同胞和臺資企業可依法同等從事林草重點生態工程建設、林木良種培育、造林種草、防沙治沙、經濟林生產經營、林草種苗生產經營,可同等參與林草業重點龍頭企業推薦、國家林業產業示范園區申報。
15.臺資企業可按規定與農墾企業開展合作,促進資源資產整合、產業優化升級。
16.支持有條件的地區設立海峽兩岸鄉村振興合作基地,深化兩岸農業融合發展,促進鄉村產業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態振興、組織振興。
17.支持符合條件的臺灣農民創業園按規定申報創建國家現代農業產業園、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申報新設臺灣農民創業園、加大對園區基礎設施和農林業設施投入。
18.鼓勵臺灣鄉村建設規劃設計師到大陸從事規劃設計工作。
19.臺灣同胞在大陸從事農漁業生產,可申請接受創業培訓,扎根鄉村、服務農業、帶動農民的納入農村創新創業帶頭人培育行動范圍。
20.從事水利領域設備生產的臺資企業可將符合條件的產品和技術申報納入水利先進實用技術重點推廣指導目錄。
21.臺灣同胞和臺資企業可同等參與茶葉、水果、花卉等農林產品的國家標準起草工作,共同促進兩岸標準互聯互通。
22.支持臺灣同胞、臺資企業與供銷合作社系統農產品經營企業、協會合作,推介、銷售優質農產品。支持臺灣同胞和臺資企業參與各類線上線下農產品訂貨會、對接會,拓展大陸內銷市場。
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