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光不負,農時不誤。當前,春耕春播已經進入關鍵期。人民法院始終高度重視“三農”工作,為“推動鄉村振興,促進農業高質高效,鄉村宜居宜業,農民富裕富足”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進一步做好2021年“農資打假”案件審判工作,切實維護農民利益,最高人民法院近期發布三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
李某偉、項某忠銷售偽劣種子案
2017年春,被告人李某偉在吉林省將自己購進的原產地南方的商品花生米(外包裝無任何標識),在無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未到農業部門備案的情況下,假冒“四粒紅”花生種子對外出售,其中銷售給被告人項某忠約22萬斤,銷售給李某文(另案處理)和徐某兵、張某詳、孫某伍等人(均已另案判刑)共約11.92萬斤。項某忠明知從李某偉處所購“種子”無正規標識,且缺乏“純度、凈度、水分、發芽率”等重要指標,為獲取利益,冒充“山東種子”或者“吉林通榆四粒紅”,一部分轉售給徐某兵,另一部分由楊某祥、鄭某紅、周某瓊、張某寶等人(均另案判刑)幫助銷售給農民,李某文將所購假種子轉售給付某(另案處理)。項某忠、付某、徐某兵、張某詳、孫某伍等人將該假種子銷售給黑龍江省肇源縣、吉林省通榆縣和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共322戶農戶,銷售金額共計約238萬元,種植面積共計約1450公頃,均不同程度減產,造成經濟損失共計約1448萬元。經鑒定,涉案種子為假種子。一、二審法院以銷售偽劣種子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李某偉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判處被告人項某忠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
案例二
劉某、周某、劉某凱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被告人劉某伙同被告人周某在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設立“四川康威動物藥業有限公司”(未注冊),專門從事生產、銷售假獸藥活動。2015年3月初至案發前,劉某在鄭州市金水區一美食廣場租賃兩間簡易倉庫,組織生產假獸藥,雇傭被告人劉某凱為公司經理,具體負責假獸藥的生產和銷售;周某從他人處購買獸藥原料后,交被告人楊某、袁某掌加工生產,即在獸藥原料中隨意添加葡萄糖等原料,制成十幾種假獸藥,假冒“阿莫西林、氟苯尼考、替米考星、鹽酸多西環素、粘桿菌素”等獸藥并粘貼“四川康威”或者“康威牧鑫”的商標,由周某和劉某凱負責,通過網絡或者電話對外銷售。周某在生產繁忙時,還曾指使其弟被告人周某興幫助生產或者發貨。被告人方某成、范某凱明知劉某、周某等人生產、銷售假獸藥,為獲取利益,仍違反規定幫助其印制假獸藥包裝袋。經審計,自2015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7日,“四川康威動物藥業有限公司”總業績(銀行收入并物流公司代收貨款)約為1080.15萬元。經鑒定,涉案獸藥為假獸藥。劉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一、二審法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判處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判處被告人劉某凱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其余被告人亦被判處相應刑罰。
案例三
王某春、王某輝、王某勇、畢某環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2014年至2018年9月,被告人王某春投資購買設備、原料,招聘工人,分別在山東省梁山縣梁山鎮獨山村附近廢舊廠房內、梁山縣楊營鎮侯寺村某養殖廠內、梁山縣黑虎廟鎮吳樓村某養殖廠內,伙同他人私自生產多家品牌的假農藥并予以銷售。其間,被告人王某輝提供銀行卡幫助王某春結算假農藥款,偶爾接送工人上下班。被告人王某勇、畢某環等均參與了部分非法生產、銷售假農藥的犯罪。在犯罪中,畢某環在楊營鎮、黑虎廟鎮租賃兩處廠房并負責管理該處工人,間或運輸貨物;王某勇運輸假農藥并辦理托運手續、代收貨款;被告人畢某存、王某靈、楊某云、薛某香在楊營鎮、黑虎廟鎮兩處廠房內幫助生產假農藥。經查,王某春和王某輝生產、銷售假農藥金額為218.99萬余元;王某勇參與銷售假農藥金額為65.94萬元;畢某環、畢某存、楊某云、薛某香、王某靈參與生產的假農藥銷售金額為35萬余元。畢某環、王某勇等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一、二審法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某春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十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某輝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某勇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判處被告人畢某環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其余被告人亦被判處相應刑罰。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負責人指出,2020年,經過全黨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我國脫貧攻堅戰取得了全面勝利,現行標準下農村貧困人口全部脫貧。在向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邁進的歷史關口,各級人民法院要充分認識到“農資打假”案件審判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繼續保持對農資制假、售假犯罪的高壓態勢和打擊力度,積極延伸審判職能,最大限度地保護農民利益,為鞏固和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