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新修訂的《山西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事關廣大農民工切身利益和民生福祉,事關建筑業高質量發展,事關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近年來,《建筑法》《招標投標法》等法律相繼修改,國家建筑市場政策密集調整,建筑市場環境也發生許多變化。為依法促進山西省建筑市場高質量發展,修訂《山西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十分必要。
原條例共8章45條,修訂后共8章49條,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山西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聚焦加強建筑市場管理,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保障建筑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規定了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城鄉建設及其他部門的職責,規范了建筑市場活動中的發包、承包、工程服務、訂立并履行合同等活動,對信息化監管服務和信用修復、項目建設資金管理和保障農民工工資兩個方面作出修改,營造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場環境,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
針對建筑市場中存在的建設單位強迫施工單位墊資建設、結算過程扯皮、拖欠工程款等問題,新修訂的《山西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工程開工前應當具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沒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建設單位不得以建設工程未完成審計為由延期工程結算、拖欠工程款。
同時,為切實減輕建筑企業負擔,保障農民工權益,新修訂的《山西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還規定,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依法存儲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時,應當約定人工費用的數額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撥付人工費用的周期和撥付日期等事項,并及時足額將人工費用撥付到承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記者薛建英)
責任編輯:黃天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