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促進服務消費高質量發展的意見
國發〔2024〕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優化和擴大服務供給,釋放服務消費潛力,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個性化、多樣化、品質化服務消費需求,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統籌擴大內需和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擴大服務業開放,著力提升服務品質、豐富消費場景、優化消費環境,以創新激發服務消費內生動能,培育服務消費新增長點,為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二、挖掘基礎型消費潛力
(一)餐飲住宿消費。提升餐飲服務品質,培育名菜、名小吃、名廚、名店。鼓勵地方傳承發揚傳統烹飪技藝和餐飲文化,培育特色小吃產業集群,打造“美食名鎮”、“美食名村”。辦好“中華美食薈”系列活動,支持地方開展特色餐飲促消費活動。鼓勵國際知名餐飲品牌在國內開設首店、旗艦店。提升住宿服務品質和涉外服務水平,培育一批中高端酒店品牌和民宿品牌,支持住宿業與旅游、康養、研學等業態融合發展。依法依規盤活農村閑置房屋、集體建設用地,發展鄉村酒店、客棧民宿服務。
(二)家政服務消費。支持員工制家政企業發展,暢通家政從業人員職業發展通道。深化家政服務勞務對接行動,推動家政進社區,增加家政服務供給。實施家政服務員技能升級行動,推進家政服務品牌建設,打造巾幗家政服務品牌。指導制定家政服務公約,優化家政服務信用信息平臺和“家政信用查”功能,推行電子版“居家上門服務證”。
(三)養老托育消費。大力發展銀發經濟,促進智慧健康養老產業發展,推進公共空間、消費場所等無障礙建設,提高家居適老化水平。加快健全居家社區機構相協調、醫養康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開展居家和社區基本養老服務提升行動,推動職業院校加強人才培養。多渠道增加養老托育服務供給,支持依法依規利用空置場地新建、改擴建養老托育機構,推動降低運營成本。結合老舊小區改造、完整社區建設、社區生活圈建設、城市社區嵌入式服務設施建設,優化家政、養老、托育、助餐等服務設施布局。嚴格落實新建住宅小區與配套養老托育服務設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要求。實現養老托育機構用水、用電、用氣、用熱按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支持金融機構優化風險管理,積極提供適合普惠性養老托育機構項目資金需求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
三、激發改善型消費活力
(四)文化娛樂消費。深入開展全國文化和旅游消費促進活動,持續實施“百城百區”文化和旅游消費行動計劃。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開發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的文化創意重點項目。擴大文化演出市場供給,提高審批效率,增加演出場次。豐富影片供給,支持以分線發行等差異化模式發行影片,促進電影關聯消費。提升網絡文學、網絡表演、網絡游戲、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質量,深化電視層層收費和操作復雜治理,加快超高清電視發展,鼓勵沉浸體驗、劇本娛樂、數字藝術、線上演播等新業態發展。
(五)旅游消費。加強國家文化和旅游消費示范城市建設,推動國家級夜間文化和旅游消費集聚區創新規范發展,實施美好生活度假休閑工程和鄉村旅游提質增效行動。推進商旅文體健融合發展,提升項目體驗性、互動性,推出多種類型特色旅游產品,鼓勵郵輪游艇、房車露營、低空飛行等新業態發展,支持“音樂+旅游”、“演出+旅游”、“賽事+旅游”等融合業態發展。增開銀發旅游專列,對車廂進行適老化、舒適化改造,豐富旅游線路和服務供給。鼓勵各地制定實施景區門票優惠、淡季免費開放等政策。提升交通運輸服務品質,完善立體換乘、汽車租賃等服務,便利旅客出行。優化入境政策和消費環境,加快恢復航班班次,提供多樣化支付服務,研究擴大免簽國家范圍,深化文化旅游年活動。
(六)體育消費。盤活空置場館場地資源,引導社會力量依法依規改造舊廠房、倉庫、老舊商業設施等,增加體育消費場所。鼓勵舉辦各類體育賽事活動,創建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賽事品牌,申辦或引進有影響力的國際頂級賽事,培育專業化運營團隊。引導各地推出特色鮮明的群眾性體育賽事活動。積極發展冰雪運動,持續推動冰雪運動在全國普及發展。深化促進體育消費試點工作,培育一批國家體育產業和體育旅游發展載體。
(七)教育和培訓消費。推動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開放優質教育資源,滿足社會大眾多元化、個性化學習需求。推動職業教育提質增效,建設高水平職業學校和專業。推動社會培訓機構面向公眾需求提高服務質量。指導學校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引進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非學科類優質公益課后服務。鼓勵與國際知名高等院校在華開展高水平合作辦學。
(八)居住服務消費。鼓勵有條件的物業服務企業與養老、托育、餐飲、家政等企業開展合作,發展“物業服務+生活服務”模式。推廣智能安防、智慧停車、智能門禁等新模式,提升社區服務水平和居住體驗。培育提供改造設計、定制化整裝、智能化家居等一站式、標準化產品和服務的龍頭企業。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支持居民開展房屋裝修和局部改造。
四、培育壯大新型消費
(九)數字消費。加快生活服務數字化賦能,構建智慧商圈、智慧街區、智慧門店等消費新場景,發展“互聯網+”醫療服務、數字教育等新模式,加快無人零售店、自提柜、云柜等新業態布局,支持電子競技、社交電商、直播電商等發展。加快建設和升級信息消費體驗中心,推出一批新型信息消費項目。開展數字家庭建設試點,更好滿足居民家居產品智能化服務和線上社會化服務需求。
(十)綠色消費。建立健全綠色低碳服務標準、認證、標識體系,完善綠色設計標準,提升綠色服務市場認可度和企業效益。推廣應用先進綠色低碳技術,完善能效水效標識管理,提高家裝、出行、旅游、快遞等領域綠色化水平。
(十一)健康消費。培育壯大健康體檢、咨詢、管理等新型服務業態。推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盡快實現醫療數據互聯互通,逐步完善“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支付政策。鼓勵開發滿足多樣化、個性化健康保障需求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進一步推進醫養結合發展,支持醫療機構開展醫養結合服務。支持中醫藥老字號企業發展,提升養生保健、康復療養等服務水平。強化零售藥店健康促進、營養保健等功能。
五、增強服務消費動能
(十二)創新服務消費場景。開展服務消費提質惠民行動。圍繞貼近群眾生活、需求潛力大、帶動作用強的重點領域開展服務消費季系列促消費活動。推動步行街改造提升,加快城市一刻鐘便民生活圈建設,完善縣域商業體系,健全城鄉服務消費網絡,豐富農村生活服務供給,提升服務供給能力和消費能級。
(十三)加強服務消費品牌培育。探索開展優質服務承諾活動。支持服務業企業加強品牌培育、運營和保護,發揮中華老字號和特色傳統品牌引領作用,培育一批服務質量好、創新動能足、帶動作用強的服務業品牌。
(十四)擴大服務業對外開放。依托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范區、國家服務貿易創新發展示范區等平臺,主動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放寬服務業市場準入,持續深化電信、教育、養老、醫療、健康等領域開放,推動科技服務、旅游等領域開放舉措全面落地。辦好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中國國際服務貿易交易會等展會,吸引更多國際知名企業投資、更多服務業態落地。
六、優化服務消費環境
(十五)加強服務消費監管。強化跨部門聯合監管,嚴厲打擊虛假廣告、網絡欺詐、泄露信息等行為。鼓勵社區、商場、景點、平臺企業設立消費維權服務站,促進消費糾紛源頭解決。探索惡意索賠處置工作機制,打擊以投訴舉報為名的敲詐勒索行為,維護良好營商環境和經營者合法權益。
(十六)引導誠信合規經營。依托“信用中國”網站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線“信譽信息”板塊,加強對相關經營主體登記備案、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的歸集、公示,引導更多經營主體守信重信。加強服務質量監測評價,完善評價指標體系,定期發布監測評價結果,鼓勵第三方機構開展服務消費評價。
(十七)完善服務消費標準。優化服務業標準化布局,培育服務業標準化品牌。制修訂服務消費相關標準,完善文化、旅游、餐飲住宿、家政服務、養老托育、家居家裝、商務服務等領域標準,研制數字消費、綠色消費、健康消費等新型消費標準。加強服務消費領域認證制度建設。
七、強化政策保障
(十八)加強財稅金融支持。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利用現有資金渠道并積極引導社會投資,支持生活服務數字化賦能、產業集群和集聚區培育、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和標準化建設等。鼓勵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為符合條件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提供融資增信支持。引導金融機構優化信貸產品、提供差異化服務,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加大對服務消費重點領域信貸支持力度,增加適應共享經濟等消費新業態發展需要的金融產品供給。推動商業健康保險與健康管理深度融合,豐富商業長期護理保險供給。落實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子女教育、贍養老人等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政策。
(十九)夯實人才隊伍支撐。持續完善相關學科專業設置和培養方案,加強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學結合,“訂單式”培養服務業緊缺人才。鼓勵普通高校、職業院校和企業合作共建開放型區域產教融合實踐中心,培育復合型、應用型、技能型服務業人才。完善服務業人才職稱評審、職業資格評價、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等多元化評價方式。鼓勵地方發布服務業重點領域“高精尖缺”人才目錄和認定標準,完善落戶、購房、子女入學、配偶就業等優惠政策。做好服務業新職業和職業標準開發工作。開展生活服務招聘季活動,擴大人才供給。
(二十)提升統計監測水平。優化服務消費市場統計監測方法,健全統計監測制度。加強服務消費數據收集和分析預測,做好服務零售額統計工作。拓展統計監測數據來源,加大與第三方支付平臺、研究機構合作力度,探索構建適合的應用模型。
各地區、各部門和有關單位要堅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動各項任務落實落細。商務部要會同有關部門發揮促進服務消費發展工作協調機制作用,強化統籌謀劃,制定專項政策舉措,共同促進服務消費高質量發展。
國務院
2024年7月29日
(本文有刪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