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會是構筑法治國家的基礎,法治社會建設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黨的十九大把法治社會基本建成確立為到2035年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重要目標之一。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對法治社會建設作出了新部署,提出了新要求。中共中央印發《法治社會建設實施綱要(2020—2025年)》(以下簡稱《綱要》),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對法治社會建設作出了重要部署,提出要“加快建設法治社會”。加快推進法治社會建設,必須堅持黨的集中統一領導,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突出堅持“三個保障”。
堅持健全社會公平正義法治保障制度
社會公平正義是法治社會的價值支撐。公平正義是法治的生命線,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內在要求,也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屬性。全面依法治國必須緊緊圍繞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來推進。法律是社會利益和社會資源的“分配器”,是社會行為和社會關系的“調整器”。不論處在什么發展水平上,制度都是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保證。法治作為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價值導向、基本圭臬和根本保障。法治社會建設,既要以實現和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為首要目標,又要注重以法治方式實現和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當前,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方面都存在不少薄弱環節,法治領域改革面臨許多難啃的硬骨頭”,強調要“圍繞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全面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進國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我們必須牢牢把握社會公平正義這一法治價值追求,營造更加公平的社會環境,保證人民平等參與、平等發展權利,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項法律制度、每一個執法決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良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前提。健全社會公平正義法治保障制度,首先要有系統完備的良法體系。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應當通過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把人民群眾對社會公平正義的合理訴求,及時上升為國家意志,轉化為國家法律上的權利或利益。要通過制定公平正義的良法體系,合理規定公民的權利與義務,嚴格貫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公平分配各種資源和利益,科學配置各類權力與責任,努力使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擁護,使人民群眾感受到公平正義。
執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關鍵環節。所有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為、行政亂作為,甚至搞釣魚執法、野蠻執法、尋租性執法、選擇性執法等,既是對法律的褻瀆和踐踏,也是對社會公平正義的褻瀆和踐踏。各級行政機關要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規范執法自由裁量權,嚴格執法責任,全面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加大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力度,讓天更藍、水更清、空氣更清新、食品更安全、交通更順暢、社會更和諧有序。
公正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沒有公正司法,就不可能有制度化、法治化的社會公平正義。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我們要依法公正對待人民群眾的訴求,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決不能讓不公正的審判傷害人民群眾感情、損害人民群眾權益。”推進公正司法,要針對司法職權配置和權力運行機制不科學,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沒有真正形成等深層次問題,堅持以優化司法職權配置為重點,健全司法權力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制度安排。要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完善審判制度、檢察制度,全面準確落實司法責任制,完善律師制度,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確保司法公正高效權威。
堅持保障人民權利
保障人民權利是法治社會建設的根本宗旨。尊重和保障人權是社會公平正義法治化、權利化和具體化的集中體現,也是法治社會建設的題中應有之義。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堅持法治建設為了人民、依靠人民,加強人權法治保障,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承擔應盡的義務,引導全體人民做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就要把尊重和保障人權貫穿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個環節,加快完善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的法律制度,依法保障公民人身權、財產權,保障公民參與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等基本政治權利,保證經濟、文化、社會等各方面權利得到落實,增強人民群眾對社會公平正義的認同感和獲得感,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日益增長的要求,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各級黨和國家機關開展工作要考慮民法典規定,不能侵犯人民群眾享有的合法民事權利,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同時,有關政府機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要依法履行職能、行使職權,保護民事權利不受侵犯、促進民事關系和諧有序。
保障人民權利,必然要求在行政執法中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各級政府要以保證民法典有效實施為重要抓手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把民法典作為行政決策、行政管理、行政監督的重要標尺,不得違背法律法規隨意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增加其義務的決定。要規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行政裁決等活動,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依法嚴肅處理侵犯群眾合法權益的行為和人員。建立人民群眾監督評價機制,促進食品藥品、公共衛生、生態環境、安全生產、勞動保障、野生動物保護等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力度和執法效果不斷提升。推進政府信息公開,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和義務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行政許可決定、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強制決定、行政征收決定等,依法予以公開。
保障人民權利,必然要求加強對公民合法權益的司法保護。要系統研究謀劃和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依法公正對待人民群眾的訴求,堅決杜絕因司法不公而造成傷害人民群眾感情、損害人民群眾權益的事情發生。對一切侵犯群眾合法權利的行為,對一切在侵犯群眾權益問題上漠然置之、不聞不問的現象,都必須依紀依法嚴肅查處、堅決追責。加強對非法取證行為的源頭預防,嚴格執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建立健全案件糾錯機制,有效防范和糾正冤錯案。要加強對涉及財產權保護、人格權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生態環境保護等重點領域的民事審判工作和監督指導工作,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要加強民事檢察工作,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暢通司法救濟渠道,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堅決防止以刑事案件名義插手民事糾紛、經濟糾紛。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和國家司法救助制度,貫徹落實法律援助法,保障困難群體、特殊群眾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務權益。
當然,保障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要引導社會主體強化規則意識,倡導契約精神,自覺履行法定義務、承擔社會責任、維護公序良俗,促進社會健康有序運行。
堅持保障社會力量在法治社會建設中的主體地位
堅持保障社會力量的主體地位,就是堅持人民主體地位,是法治社會建設的基礎和根基。黨的領導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最根本的保證,也是建成法治社會最根本的保證,因此要堅持黨對法治社會建設的集中統一領導。同時,黨也需要凝聚全社會力量,扎實有序推進法治社會建設。《綱要》強調,充分調動全社會各方力量采取多種形式參與法治社會建設,進一步發揮公民、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等在推進法治社會建設中的積極作用,形成法治社會建設最大合力。
堅持保障社會力量的主體地位,必然要求健全公眾參與重大公共決策機制。制定與人民生產生活和現實利益密切相關的經濟社會政策和出臺重大改革措施,要暢通公眾參與重大公共決策的渠道,采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群眾意見,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落實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在重大公共決策中發揮積極作用的制度機制。健全企業、職工、行業協會商會等參與涉企法律法規及政策制定機制,依法平等保護企業、職工合法權益。
堅持保障社會力量的主體地位,必然要求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在基層社會治理和法治社會建設中的作用,健全完善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治理模式,依靠和發動人民群眾,把社會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社會治理體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引領和推動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治理,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確保社會治理過程人民參與、成效人民評判、成果人民共享。發揮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在法治社會建設中的作用。人民團體要在黨的領導下,教育和組織團體成員和所聯系群眾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推進社會組織明確權責、依法自治、發揮作用。加大培育社會組織力度,發揮行業協會商會自律功能。發揮社區社會組織在創新基層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完善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機制,促進社會組織在提供公共服務中發揮更大作用。
(作者系中國法學會黨組成員、副會長)
來源:《民主與法制》周刊2024年第23期
責任編輯:馬毓晨 廖衛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