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8日,教育部發布關于《校外培訓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這是我國第一個擬專門針對校外培訓整體管理的行政法規。《征求意見稿》20條總結了現有政策和基層實踐并轉化為法規制度,著力推進校外培訓治理規范化、法治化,彌補校外培訓治理中規范性措施不夠到位的現實需求。為校外培訓管理“精準立法”,釋放了哪些信號?
將政策法治化,解決機構“卷款跑路”等隱患
“《征求意見稿》的發布,并不意味著‘雙減’政策的放松,而是‘雙減’政策的法治化、剛性化、長期化。”全國校外培訓監管專家委員會成員、上海市教科院民辦教育所所長董圣足說,《征求意見稿》是在《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以下簡稱《“雙減”意見》)的基礎上,回應政策落地的現實需要而推出的,通過立法,希望將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法治化,解決過去一段時期一些行政治理措施剛性不足的問題,進一步增強行政監管的權威性和統一性。通過立法,進一步理順非學科類培訓機構的設置審批程序,厘清各部門的監管職責,壓實相關方面的工作責任,做到對校外培訓治理的常態化、長效化,在依法保障機構合法權益的同時,從根本上解決現實中頻發的機構“冒煙”“爆雷”以及“卷款跑路”等安全隱患,切實維護家長及學生的切身利益。
記者發現,《征求意見稿》將“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全國校外培訓監管服務平臺”寫入其中,同時明確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及時填報、更新相關信息,保證信息真實準確。校外培訓機構應當與培訓對象或其監護人簽訂合同,應當使用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培訓合同標準文本并在全國校外培訓監管服務平臺登記備案。校外培訓機構采用預收費方式收取費用的,應當將預收費用納入監管。“《征求意見稿》的發布,是落實《“雙減”意見》的一項重要制度化安排,同時又是《“雙減”意見》及其相關配套措施上的升華和提煉。”董圣足說。
2021年7月,中辦、國辦印發《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兩年多來,校外培訓秩序日漸規范,各地在校外培訓管理中也奠定了實踐基礎。教育部在總結經驗、深入調研、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研究起草《征求意見稿》。在上海市教科院研究員李偉濤看來,《征求意見稿》是把“雙減”政策實施以來成熟的經驗做法上升為行政法規,在立法的高度上規范與保障校外培訓治理。政策的法治化,推動各部門依法治理,有助于推動“雙減”政策長遠實施。
找準矛盾,實施“精準立法”
《征求意見稿》共20條,對于“什么是校外培訓”以及培訓人員、時長、收費等相關問題,做出明確規定,找準矛盾,實施“精準立法”。
《征求意見稿》明確,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教學和教研人員,應當取得教師資格。非學科類培訓機構的教學和教研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專業資質。幼兒園、中小學在職教師、教研人員不得從事校外培訓活動。校外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當載明“培訓”字樣。校外培訓應當安排在培訓所在地中小學教學時間之外的時間,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培訓。校外培訓機構不得組織或參與組織面向中小學生及3至6歲學齡前兒童的等級考試、競賽,不得公布培訓對象的學業成績和排名。幼兒園、中小學校不得將參加校外培訓或者培訓結果作為招生的依據。
《征求意見稿》還理順了校外培訓許可的程序,打通了監管體系。一方面,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建立校外培訓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工作統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校外培訓工作。另一方面,違反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存在擅自開展校外培訓、變相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超出許可范圍培訓、管理混亂、違規組織競賽等行為的,依照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予以處罰。
校外培訓成學校教育有益補充,推動綜合育人
《征求意見稿》還明確了校外培訓成為學校教育有益補充的基本定位,明確了校外培訓公益性的基本原則。比如:面向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登記為非營利性法人。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實施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應當依法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收費管理辦法。其他校外培訓的收費價格,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校外培訓機構融資及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于培訓業務活動、改善培訓條件和保障員工待遇。
在推進依法管理的同時,《征求意見稿》正視家長的合理培訓需求,提出鼓勵、支持少年宮、科技館、博物館等各類校外場館(所)開展校外培訓,豐富課程設置,擴大招生數量,滿足合理校外培訓需求,同時,引導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參與學校課后服務等舉措。“這對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而言,無疑是好消息。”在董圣足看來,校外培訓也應服務于素質教育發展,不應是應試教育的推手,更不能逐利化,要著力推動學生身心健康成長,圍繞育人場發揮作用。“從學校而言,也可以積極主動整合校外資源,為我所用,進一步‘打通關節’,在教育部門的協調下,多部門協同育人。”上海市黃浦區盧灣一中心小學校長吳蓉瑾說。
“《征求意見稿》明確校外培訓成為學校教育有益補充的基本定位,并立足于滿足多樣化的文化教育需求,提出引導性、鼓勵性、支持性的條款。從推動教育治理現代化的角度來看,引導與規范同等重要,規范基礎上強化引導是平衡各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內在要求,也是提高校外培訓質量的要求。”李偉濤說。(記者 許沁)
來源:上觀新聞
責任編輯:王亞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