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工作作為生態環境執法工作的重要步驟和環節,是對執法行為監督的一種形式,也是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實施內部糾錯的有力抓手。2014年8月,原環境保護部印發《環境監察稽查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
相比《原辦法》,新修訂的《辦法》主要有如下變化:在稽查內容上,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后,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的主要職能是依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依法開展污染防治、生態保護、核與輻射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監督檢查。因此《辦法》將稽查內容規定為執行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情況,實施現場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情況和執行生態環境執法相關政策制度情況等。
在稽查責任體系上,《辦法》的修訂著眼于“內部監督、糾錯容錯”的工作定位,按照“強化層級監督和內部約束,完善糾錯問責機制”等工作要求,進一步完善執法稽查工作。《辦法》新增了妨礙稽查的責任追究規定,強化了稽查保障;新增了責任認定的合理考慮因素,新增了容錯糾錯、盡職免責規定,明確了不予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等7種情形。(記者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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