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作為新的生產要素,交易中的數據產權保護工作有何重點和計劃?
在12月10日舉行的第二十屆上海知識產權國際論壇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副局長、戰略規劃司司長葛樹從四個方面談了構建數據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工作的進展。包括要找準數據流通交易中的卡點、堵點;提出構建數據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的思路和原則;提出數據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的基本內容;推動數據知識產權地方試點等內容。
金葉子/攝
數據知識產權保護對象有哪些?
葛樹說,中國近年陸續出臺了《數據安全法》《網絡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為數據基礎建設奠定了基礎。“數據20條”明確了數據基礎制度建設的方向和重點內容,《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和“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運用規劃,均部署提出研究構建數據知識產權保護規則,這是數據基礎制度建設在知識產權領域的部署要求。
他表示,通過大量調查研究發現,數據流轉不活躍,數據要素價值發揮不充分以及交易市場存在不愿交易、不敢交易、不便交易的問題,其主要原因是數據權屬不清晰、數據安全合規有風險、數據有關的標準不統一、數據資源信息獲取難。這些問題影響了數據的流通和使用,也影響了數據要素的價值發揮。數據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的構建,首先要有利于解決這些問題。
由于數據具有鮮明的無形性特征,同時具有高流動性、易變化性的特點,并且大量數據的獨創性也比較低,對這樣特點的數據如何構建它的保護體系促進數據的流通運用?
葛樹說,一方面要適用知識產權理論,也是這些特點決定了適用知識產權的理論,對符合一定條件的數據建立權益保護制度。另一方面,又不適宜建立像物權那樣的獨占權給予強保護,以免對數據合理流動造成限制。基于此,他們提出了建立一種賦權登記或者登記“賦權+行為”規制的模式和思路,即建立一種有限排他性權利,以行為規制的方式規制他人以不正當方式獲取和使用數據,但是也不禁止他人依法依規獲取并且加工形成的同樣數據。這與“數據20條”淡化所有權、強調使用權的思路是一致的。
對于數據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的基本內容,葛樹介紹主要保護對象、主體、賦權方式、權益內容等方面的問題。
“明確保護對象為依法依規獲取的,經過一定規則處理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數據集合。這種保護對象不是廣泛意義上、普遍意義上的數據,而是對付出勞動和相關投入加工形成后的數據集合,也是適合流通交易具有較高要素價值的數據集合,是聚焦這樣的保護對象。”
同時,還要明確以賦權方式為權利登記,通過數據知識產權登記過程中,對數據來源及合規性等相關內容的必要性審核、審查,可以發揮明確權屬、降低風險、記載公示的作用。而明確保護方式,采用行為規制,“這可能也是區別于有些其他類型的知識產權,相較傳統知識產權的強排他性,數據知識產權保護的思路是構建一種弱排他性的權利,在保護數據處理者合法權益的同時,又為他人正當開發數據留下空間”。
全國多地展開試點
葛樹介紹,自去年11月起,我國先后選擇在北京、上海、浙江、江蘇、山東、福建、廣東以及深圳八個地方開展試點工作,今年8月份國家知識產權局印發了《數據知識產權地方試點工作指引》,進一步明確試點工作的任務要求。
葛樹說,在制度構建方面,多地已將數據知識產權工作內容,納入本地數字經濟發展、數據基礎制度構建、出臺相關地方政策性文件。在登記實踐方面,目前有7個地方陸續開展了數據知識產權的登記工作。截至11月底,登記申請量超過8000件,已登記數量超過3000件,在權益保護方面,試點地方與本地司法部門溝通合作,推進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書的效力認定。在交易使用方面,地方試點聯合本地數據交易所、金融機構等部門,探索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書,在促進數據交易使用中發揮作用。截至11月底,各試點地方數據知識產權質押登記融資金額已經達到17億元。
他說,數據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的構建,如今還在探索階段。下一步國家知識產權局將繼續推進數據知識產權規則的構建工作,加強理論研究和深化試點,同時也加強國際交流。
責任編輯:王鑫 申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