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此次發布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旨在統一裁判規則,引導生產經營者合法生產經營、消費者理性維權,保護食品安全,為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創造良好法治環境。本次共發布四則典型案例,主要明確和統一兩方面的裁判規則:
一是支持消費者維權行為
人民法院始終堅持保護食品安全,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這次發布的典型案例,均依法支持了消費者關于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延續了最高人民法院一貫的司法政策,主要基于以下考慮。
第一,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需要。雖然我國食品市場秩序和法治環境已有明顯改善,但在某些方面依然存在一些問題。隨著我國向社會主義更高階段邁進,人民群眾對食品安全的需求不斷提高,我國食品安全形勢與新時代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需要還存在差距。一切發展最終目的是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需要,而食品安全是人民群眾美好生活的基礎。人民法院堅持將保護食品安全作為處理食品安全糾紛的首要價值取向。
第二,有效遏制食品領域的違法行為。打擊和遏制食品領域違法行為,既需要發揮行政監管和公益訴訟的作用,也需要發揮人民群眾的監督作用。如果違法行為被追責概率低、違法成本低,就容易形成負面激勵,將難以有效遏制食品領域違法行為。支持消費者維權行為有利于推動凈化市場、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食品安全治理格局。
第三,促進經濟社會的高質量發展。打擊食品領域違法生產經營行為,有利于營造公平競爭、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減少無效供給、遏制有害供給、激勵有效供給。如果不嚴厲打擊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將得不到保障,真正的誠信守法經營者也會在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產生“劣幣驅逐良幣”的后果,惡化營商環境。
第四,從根本上解決“知假買假”問題。人民群眾通俗地把購買者知道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仍然購買并維權的行為稱為“知假買假”。社會各界對是否支持“知假買假”存在不同認識。應當看到,“知假買假”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于“造假”“售假”,源頭在于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違法行為。如果治住了“假”、治住了違法行為,“知假買假”現象自然就會消失。
二是在生活消費范圍內支持懲罰性賠償請求
本次發布典型案例從客觀標準認定“消費者”范圍,堅持在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消費者關于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該法確立了“退一賠十”的懲罰性賠償規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人為牟取不當利益,利用上述規定,遠超出生活消費需要大量購買食品,通過擴大“一”、增加計算懲罰性賠償金的基數達到高額索賠目的,導致有的生產經營者“小過擔大責”,背離《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精神,也引發了是否應當支持“知假買假”的爭議。
關于是否支持“知假買假”的爭議,主要集中于原告維權動機的認定。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堅持客觀標準,均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消費者關于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有利于消彌爭議、統一規則,為保護食品安全和促進食品行業健康發展創造良好法治環境。
本次發布的郭某訴某經營部產品責任糾紛案中,原告先后共購買4件白酒,未超出生活消費需要。劉某訴某鹿業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中,原告購買鹿胎膏、鹿鞭膏未超出生活消費需要。人民法院在這兩案中均以消費者支付的全部價款為計算基數,支持了原告提出的懲罰性賠償請求。
本次發布的沙某訴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中,原告首次購買30盒“黃芪薏米餅干”,符合合理生活消費需要,人民法院據此確定計算懲罰性賠償金的基數,對于原告明知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又超出生活消費需要加購部分,人民法院未支持其懲罰性賠償請求。本案例體現了人民法院在適用“退一賠十”的懲罰性賠償規則時,應當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認定懲罰性賠償金計算基數的裁判規則。
本次發布的張某訴上海某生鮮食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中,張某接連兩天分別購買6枚和40枚剛過保質期的熟散裝咸鴨蛋,通過銀行卡刷卡支付46次,由經營者分別開具46張購物小票。張某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關于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賠償的規定,故意對46枚咸鴨蛋分46次結算,據此要求按46次交易分別主張每次增加賠償1000元,以達到高額索賠的目的。上述行為明顯超出正常生活消費行為范疇,人民法院并未全部支持張某的訴訟請求。張某購買46枚咸鴨蛋,共支付價款101.20元,從總量的角度看,其購買行為未超出個人和家庭等的合理生活消費需要。人民法院從保護正常消費的角度出發,以張某實際支付的總價款101.20元為基數,計算價款十倍懲罰性賠償金,彰顯了人民法院堅持在“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消費者”關于懲罰性賠償訴訟請求的裁判規則。
在個人和家庭等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消費者關于懲罰性賠償的主張,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精神;有利于打擊和遏制違法經營行為,落實“四個最嚴”要求,保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能夠避免形成過度激勵,防范借維權名義實施敲詐勒索等違法行為,避免對正常生產經營秩序造成干擾。
在個人和家庭等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消費者關于懲罰性賠償的主張,并不是放松打擊和遏制違法生產經營食品的行為。人民法院始終堅持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尤其是生產假冒偽劣、有毒有害和“三無”食品的行為。生產經營有毒有害等會對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造成實質危害的食品的,人民法院應當將違法線索移送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生產經營者的行為涉嫌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涉嫌犯罪的線索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民法院在辦案過程中發現具有普遍性、典型性的違法問題的,應當通過信息共享、司法建議等方式與行政主管部門通力合作,形成法治合力,共同營造有利于保護食品安全、維護生產經營秩序的法治環境。
在發布本批典型案例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亦正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發布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和制定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司法解釋都為解決同一類問題,案例生動具體,司法解釋規范明確,司法解釋都是從案例中總結的,目的是統一裁判尺度,保護食品安全,打擊借維權名義敲詐勒索生產經營者等違法行為,營造良好營商環境。
下一步,針對食品領域懲罰性賠償法律適用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將重點開展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推動完善公益訴訟制度,進一步發揮公益訴訟打擊和遏制市場主體違法行為的作用。二是加強與行政主管部門的溝通協作,暢通溝通渠道、健全協作機制,形成懲治食品領域違法行為的合力。三是加強食品安全知識和法律知識宣傳,提高人民群眾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發揮廣大人民群眾對違法行為的監督作用。
責任編輯:孫夢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