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全國性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民政部門、鄉村振興(協作)部門要引導社會組織將工作重點向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全面推進鄉村振興轉變,推動社會資源進一步向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聚集,促進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持續提升自我發展能力。
通知強調,要引導社會組織結合自身優勢和工作實際,立足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資源稟賦和基礎條件,有針對性地開展產業、就業、教育、健康、養老、消費幫扶或多樣化幫扶,助力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要動員社會組織積極參與鄉村振興,圍繞鄉村發展、鄉村建設、鄉村治理等重點工作,打造社會組織助力鄉村振興公益品牌。要針對鄉村振興重點區域和重點領域,開展社會組織鄉村行活動,搭建項目對接平臺,促進幫扶項目落地實施。要選樹一批社會組織參與鄉村振興的先進典型,強化示范帶動,推動形成社會組織助力鄉村全面振興良好局面。
通知還明確,鄉村振興部門要做好結對組織工作,指導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充分尊重社會組織意愿,在項目設計、實施、退出過程中,不搞行政攤派,不下指標任務,不搞面子工程、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民政部門要加大對社會組織參與結對幫扶的監督管理力度,對利用結對幫扶、鄉村振興等名義牟利斂財、違規使用資金的社會組織,要嚴肅查處;對于涉嫌違法犯罪的,要及時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民政部、國家鄉村振興局還將建立健全跟蹤監測機制,根據跟蹤監測結果、工作實效、任務完成情況對結對幫扶名單進行動態調整。(記者高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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