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必須嚴格公正司法
嚴格公正司法可以保證法律為人民所信任,可以發揮司法懲惡揚善的功能。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所謂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權利一定會得到保護和救濟,違法犯罪活動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懲罰。如果人民群眾通過司法程序不能保證自己的合法權利,那司法就沒有公信力,人民群眾也不會相信司法。法律本來應該具有定分止爭的功能,司法審判本來應該具有終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這些功能就難以實現。”
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線,司法工作的任務和目標就是實現和維護公正,并通過公正的司法活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人民群眾評價司法工作合格不合格、效果好不好的標準也是公正與否。英國哲學家培根說過:“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這也正是習近平總書記反復強調要求,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從實踐來講,考察司法公不公正,一方面,要看司法是否公開、公平、便民和高效,另一方面,還要看是否存在權力案、金錢案、關系案、人情案等。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為此,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指出:“司法不能受權力干擾,不能受金錢、人情、關系干擾,防范這些干擾要有制度保障。”并嚴肅指出:“黨對政法工作的領導是管方向、管政策、管原則、管干部,不是包辦具體事務,不要越俎代庖,領導干部更不能借黨對政法工作的領導之名對司法機關進行不當干預。”對司法機關而言,要實現嚴格公正司法,按照習近平法治思想的要求,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要嚴格依法辦案,嚴格遵循法律程序,堅持守住法律底線,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司法權,用嚴格司法確保公正司法在每一個具體案件中得以實現。
當前,人民群眾對司法領域不滿意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六難三案”上,即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立案難、訴訟難、執行難,以及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歸根結底就是由不嚴格依法辦案甚至違法辦案造成的。為此,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指出:“堅持公正司法,需要做的工作很多。我們提出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所有司法機關都要緊緊圍繞這個目標來改進工作,重點解決影響司法公正和制約司法能力的深層次問題。”“現在常有一些所謂‘撈人’的事,聲稱可以擺平什么腐敗案件、操作改變死刑判決,要價很高,有的高達幾百萬元。”“這不就是說花錢可以免罪、花錢可以買命嗎?有的司法人員吃了被告吃原告,兩頭拿好處。這樣的案例影響很壞!”
為了回應社會關切,盡快地解決“執行難”,以提升司法公信力,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于落實“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工作綱要》,對基本解決執行難的總體思路、主要任務及組織保障提出明確、具體要求。全面推進執行體制、執行機制、執行模式改革,加強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執行隊伍建設,建立健全信息化執行查控體系、執行管理體系、執行指揮體系及執行信用懲戒體系,不斷完善執行規范體系及各種配套措施,破解執行難題,補齊執行短板,在兩到三年內實現“四個基本”:被執行人規避執行、抗拒執行和外界干預執行現象基本得到遏制;人民法院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亂執行的情形基本消除;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的程序標準和實質標準把握不嚴、恢復執行等相關配套機制應用不暢的問題基本解決;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內基本執行完畢。在黨中央的堅強領導下,執行工作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人民群眾對執行工作的滿意度顯著提升,人民法院執行權威有效樹立,司法公信力進一步增強。
為了進一步加大執行力度,推動社會信用機制建設,打擊“老賴”行為,最大限度保護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將2010年5月發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修訂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新“限高令”具體“新”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明確將信用懲戒的范圍拓寬至限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二是明確規定對失信被執行人應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三是增加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內容與力度。即除原“限高令”規定的被執行人不得乘坐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不得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不得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不得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不得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不得旅游、度假;不得讓其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不得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外,還增加對其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的限制。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述規定的行為。新“限高令”的實施,有效地震懾了“老賴”們,起到了較好的執行效果。
2016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中央政法委多次對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提出明確要求,作出部署。黨委領導、政法委協調、人大監督、政府支持、法院主辦、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綜合治理執行難工作格局已初步形成并不斷完善。讓失信被執行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也已成為全社會的共識。中國特色執行制度、機制和模式不斷建立健全。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切實解決執行難”“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重大決策部署, 2019年7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印發《關于加強綜合治理從源頭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的意見》,進一步健全完善綜合治理執行難工作大格局,提升執行規范化水平。健全執行規范制度體系,加強執行領域司法解釋工作,建立完善以操作規程為核心的執行行為規范體系。加大執行公開力度,全面推進陽光執行。規范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的結案程序,完善恢復執行程序。強化全國執行指揮系統建設,確保統一管理、統一指揮、統一協調的執行工作機制有效運行。樹立依法執行、規范執行、公正執行、善意執行、文明執行理念,依法保護產權。依法嚴格區分個人財產和企業法人財產,嚴格區分非法所得和合法財產,最大限度降低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拓寬執行監管渠道,健全執行監督體系。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決策部署,進一步規范執行行為,強化對執行權監督制約,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執行權制約機制 加強執行監督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該《意見》明確要求:(1)始終堅持執行工作正確的政治方向。嚴格落實執行領域重要工作、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向上級人民法院黨組、地方黨委請示報告制度,確保黨中央決策部署在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中不折不扣貫徹落實。(2)深化審執分離改革。各級人民法院要根據法律規定和司法責任制要求,制定符合新的執行權運行模式的權力和責任清單,完善“四類案件”管理機制,并嵌入執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統,實現對履職行為的提醒、留痕、倒查和監督,壓實院長、執行局長監管職責,嚴格落實“誰審批、誰負責”要求。(3)強化執行流程關鍵節點管理。實現四級法院對執行程序關鍵節點可視化監管,全面推行全案電子卷宗隨案生成、信息自動回填、文書自動生成、執行節點自動提醒、執行過程自動公開、執行風險自動預警、違規操作自動攔截等智能化功能,做到全節點可查詢、全進程可預期、全流程可追溯。確保執行程序關鍵節點信息真實全面準確,確保線下執行與線上系統信息的一致性,徹底堵塞執行程序關鍵節點信息隨意填報、隨意改動的技術漏洞。(4) 加強層級指揮協調管理。以信息化為依托,健全“統一管理、統一指揮、統一協調”的執行工作機制。結合人民法院的職能定位,明確各層級監管職責,壓實各層級監管責任,依托案件流程管理系統實現各層級法院對關鍵流程節點齊抓共管,構建“層級分明、責任清晰、齊抓共管”的執行案件監督管理體系。(5)主動接受外部監督。主動接受紀檢監察專責監督、人大監督和民主監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以及社會輿論監督。(6)加強執行隊伍建設。完善執行隊伍交流機制,強化權力運行監督制約,執行部門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和獨立承辦案件的執行人員,在同一職位任職滿5年的必須交流,其他人員在同一職位工作滿10年的必須交流等。
二、嚴格公正司法,必須堅持司法為民
司法為民是司法機關踐行黨的宗旨、落實黨的群眾路線的具體體現,是不忘為人民謀幸福這一初心的必然要求。法院、檢察院的一切司法活動,歸根結底都是“為民服務解難題”的具體工作。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堅持司法為民,改進司法工作作風,通過熱情服務,切實解決好老百姓打官司難問題。”“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聯系群眾,如果不懂群眾語言、不了解群眾疾苦、不熟知群眾訴求,就難以掌握正確的工作方法,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正所謂張飛賣豆腐——人強貨不硬。法律不應該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眾工作。”廣大司法工作者應深刻領會習近平法治思想中所蘊含的深厚為民情懷,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理念,忠誠踐行司法為民根本宗旨,努力實現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著力提升人民群眾的司法獲得感和滿意度。
針對個別法院仍然存在的變相“立案難”問題,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全面整治年底不立案,提出“四個嚴禁”:嚴禁發號拖延立案、嚴禁限號限制立案、嚴禁以調代立、嚴禁增設門檻。2021年11月、12月,全國法院收案數有較大幅度增長,以11月29日至12月17日為例,收案數比2020年同期增長718673件,同比增長93.80%。絕大多數法院能夠堅決貫徹立案登記制改革要求,全面消除年底限制立案、拖延立案現象。群眾反映長期存在的年底不立案得到有效整治。為徹底解決“立案難”,法院推行跨域立案服務機制。跨域立案服務在四級法院及1萬多個人民法庭做到全覆蓋,累計提供跨域立案服務8.2萬件。從“一律敞開大門”到“就近提供服務”,當事人可以選擇家門口的中級、基層法院或人民法庭,申請對包括四級法院管轄的案件提供跨域立案服務。全國法院全部開通網上立案功能,網上立案申請超過一審立案申請總量的54%。如上海三級法院堅持把方便留給群眾的理念,打造訴訟服務大廳、“上海一網通辦”訴訟服務欄目、“12368”訴訟服務熱線等現場、網絡、熱線“三位一體”訴訟服務體系,實現“線下‘一站式’、線上一網通”,最大程度減輕群眾“問累”“訴累”“跑累”。同時,為鞏固立案登記制成果,在全國率先開發立案系統“智能審查功能”,對符合條件、審查期滿7日的案件以及訴調期限屆滿2個月的案件由系統自動完成立案。
2022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將“中國移動微法院”轉型升級為“人民法院在線服務”,集成整合調解、立案、閱卷、送達、保全、鑒定等全國通用訴訟服務功能和地方法院特色服務功能,實現人民法院在線服務“一網通辦、一站全辦”,解決以往各級法院網上服務訪問入口多、選擇難的問題,滿足人民群眾“一站式”辦理各地法院訴訟和調解等事項的司法需求。智慧法院建設的成果切實減輕了當事人的訴累,助力訴源治理工作深入開展,也增強了審判工作的公開透明度,真正實現了陽光司法。此外,不少地方法院還推出適老、適殘立案服務機制,增設特殊立案窗口,提供聾啞人士手語服務、建設無障礙環境設施等便民舉措。
全國檢察機關深入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立檢為公,司法為民,保障高品質生活。依法懲治食品藥品犯罪,開展食品藥品虛假廣告、農貿批發市場注水牛肉等專項治理;辦理破壞環境資源刑事案件和公益訴訟案件,守護人民美好生活,保護藍天碧水青山,助力綠色成為城鄉最動人的底色、最溫暖的亮色。創新機制積極主動化解群眾揪心事煩心事。2019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創新提出“案—件比”指標,當事人的一個“案”,經過司法程序形成的“件”,數量越少,訴累越輕。“案—件比”被各界形象地比喻為“司法辦案質效的GDP”。全國各級檢察機關通過繁簡分流提高效率,從嚴把關減少往復,努力“求極致”辦案,大大減少了不必要的辦案環節,有效提升司法效率,節約司法成本,增強當事人司法獲得感。
為回應人民群眾對“紙面服刑”“提錢出獄”等司法不公、司法腐敗問題的關切,中央政法委早在2014年1月印發了《關于嚴格規范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 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對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罪犯(以下簡稱“三類罪犯”)減刑、假釋,必須從嚴把握法律規定的“確有悔改表現”“立功表現”“重大立功表現”的標準。明確對“三類罪犯”中因重大立功而提請減刑、假釋的案件,原縣處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組織(領導、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原判死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一律開庭審理。對執法司法人員在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中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收受財物或者接受吃請的,一律清除出執法司法隊伍;徇私舞弊、權錢交易、失職瀆職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且原則上不適用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對非執法司法單位和個人,為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出具虛假病情診斷證明等材料,違法違規提供便利條件的,或者在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中搞權錢交易的,執法司法機關應當建議主管部門依法依紀追究責任,并有針對性地加強管理、堵塞漏洞;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2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糾正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不當38035人次。2021年對認為確有錯誤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訴8903件,同比上升7.2%。同時,制定印發錯案責任追究意見,對近年來已糾正的重大錯案逐一啟動問責程序。在社會廣泛關注的云南孫小果、北京郭文思、內蒙古巴圖孟和“紙面服刑”案中,檢察監督往往流于形式,通過檢察院自查自糾,最終此3案共29名檢察人員被嚴肅追責。創新落實巡回檢察制度,對監獄實施跨省交叉巡回檢察,推進常態化省內交叉巡回檢察,及時發現并糾正嚴重違規違法問題。全國檢察機關監督糾正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不當5.1萬人次,同比上升33%。202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全面排查1990年以來辦理的1100萬件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監督糾正3萬件,查處徇私舞弊“減假暫”犯罪242人。針對收押難、送監難問題,以專項活動督促依法收押收監4.4萬人。加強財產刑執行監督,提出糾正意見4.3萬件,已執行4.4億元。通過強化檢察監督職能,使“大墻內”的公平正義得到彰顯。同時,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全面排查1990年以來“減假暫”案件1334.5萬件,對有問題或瑕疵的5.9萬件督促逐一整改,并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等出臺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意見。
三、嚴格公正司法,必須保障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確保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這是我們黨和國家的一貫主張,黨的十八大繼續強調了這一點。司法不能受權力干擾,不能受金錢、人情、關系干擾,防范這些干擾要有制度保障。”為防止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政法委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部門先后出臺了“三個規定”。“三個規定”的出臺,是黨中央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背景下作出的重大戰略部署,是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原則的豐富和發展,是從外部和內部建立的防止干預司法的“防火墻”和“隔離帶”,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防止司法不廉,防止審判權、檢察權濫用、誤用的重大制度保障,也是今后一個時期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必須常抓不懈的一項重大政治任務。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狠抓“三個規定”落實,各級法院全部突破“零報告”,11.2萬人次記錄報告信息12.8萬條,有干預就報告、有過問就上報形成習慣。出臺近親屬禁業清單、規范離任人員從業等規定,堅決斬斷利益輸送鏈條。最高人民法院查處本院違紀違法干警21人,各級法院查處利用審判執行權違紀違法干警3066人,其中追究刑事責任509人。面對多數不實的“零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以上率下,要求“逢問必錄”,不讓“零報告”架空好規定。四級檢察院全員覆蓋、逐月報告,共記錄報告2018年以來有關事項18751件。自覺接受各級紀委監委及派駐紀檢監察組監督,以刮骨療毒的勇氣減存量、遏增量,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和事業單位6人在內的1290名檢察人員因違紀違法被立案查處,同比上升66.7%,54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堅持刀刃向內,從嚴查處為黑惡勢力站臺撐腰的檢察人員42人。在2019年四級檢察院全面報告過問干預案件情況基礎上,2020年檢察機關建立了網上填報系統,定期通報、隨機抽查。全年記錄報告過問干預案件等事項67763件,是前兩年總數的5.8倍。一旦發生司法腐敗案件,均倒查記錄報告情況。當年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4人在內的1318名檢察人員因違紀違法被立案查處,同比上升2.2%。其中,移送追究刑事責任142人,同比上升20.3%;檢察官589人,同比下降14.3%;發生在檢察辦案活動中的629人,同比下降13.5%。2021年持續抓實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檢察人員主動記錄報告有關事項16.2萬件,是2020年的2.4倍。要實現公正司法的要求,必須著力解決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違法違規干預司法的問題,“三個規定”的持續切實實施,為營造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的社會條件與氛圍提供了強有力的制度保障。“堅持黨的領導,不是一句空的口號,必須具體體現在黨領導立法、保證執法、支持司法、帶頭守法上。”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必須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各級領導干部不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使司法工作取信于民,同時增強社會各界對于我們黨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信心。
四、嚴格公正司法,必須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要實現嚴格公正司法,必須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明確要求,從體制上解決影響公正司法的深層次問題,充分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一個重要目的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讓司法真正發揮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最后一道防線的作用。”針對“審者不判、判者不審”這一違背司法親歷性規律,且影響司法公正、制約司法能力的突出問題,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緊緊牽住司法責任制這個‘牛鼻子’,凡是進入法官、檢察官員額的,要在司法一線辦案,對案件質量終身負責。法官、檢察官要有審案判案的權力,也要加強對他們的監督制約,把對司法權的法律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等落實到位,保證法官、檢察官做到‘以至公無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把司法權關進制度的籠子,讓公平正義的陽光照進人民心田,讓老百姓看到實實在在的改革成效。”要健全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由院長、檢察長或庭長、主任直接辦理機制。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指出,要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黨的二十大報告再次強調指出:“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全面準確落實司法責任制,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規范司法權力運行,健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加強司法責任體系建設,必須推動健全制約有效、監督到位、權責統一的新型審判權力運行機制。要深入推進集“流程監督、制度監督和信息化監督”于一體的新型審判權力制約監督體系,使權責行使、管理、評價更加標準規范。強化對重大疑難復雜等“四類案件”監督管理,要建立覆蓋立審執全過程的“四類案件”識別標注、及時報告、推送提醒、預警提示機制。院庭長有權要求承辦審判組織報告案件進展和評議結果,視情將案件提交專業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討論,并全程留痕,以確保院庭長監督不缺位、不越位、可追溯。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法官懲戒工作程序規定(試行)》,形成違法審判責任追究的制度閉環。推進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成立統一法律適用工作領導小組,發揮審判委員會、專業法官會議、司法解釋、案例指導統一裁判尺度的作用,推行類案檢索、量刑規范化,運用司法大數據輔助辦案,加強對各高級法院審判業務文件審查,規范法官裁量權。完善統一法律適用機制,努力解決裁判尺度不統一問題,堅持不懈防止公平正義因地區、城鄉、行業和身份不同而出現差異、打折扣。
全國檢察機關深入推進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推動內設機構系統性、整體性、重塑性改革,通過精簡內設機構,使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力量大大增強,“四大檢察”“十大業務”法律監督格局更為凸顯。推動檢察一體化建設。從橫向上看,刑事檢察實行捕訴一體,未成年人檢察、知識產權檢察推行“四大檢察”集中統一行權,完善線索移送、協同辦案等融合機制,促進辦案、監督、治理一體化;從縱向上看,建立健全省級院辦案力量統一調配,重大案件交辦、提辦、督辦等機制,實現上下貫通、接續監督。推動大數據賦能法律監督。各地檢察機關積極探索全流程全息在線辦案綜合平臺建設,依托當地大數據中心、檢察信息化平臺、法律監督數字化模型等,加強數據歸集整合、碰撞比對、分析應用,促進法律適用更統一、監督辦案更充分。
五、嚴格公正司法,必須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國家設立檢察機關并賦予其對司法活動進行監督的職責,是中國司法制度乃至中國政治制度的一個重要特色,也是黨和國家為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維護司法公正和廉潔作出的重大制度設計。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對司法活動的監督。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指出,要加強和規范對司法活動的法律監督和社會監督。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又強調指出,完善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法律制度,加強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習近平總書記2014年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強調指出:“要健全政法部門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機制,通過完善的監督管理機制、有效的權力制衡機制、嚴肅的責任追究機制,加強對執法司法權的監督制約,最大限度減少權力出軌、個人尋租的機會。”黨的二十大報告又專門提出,要“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為檢察機關依法行使法律監督權,更好地落實嚴格公正司法的要求,指明了工作方向。
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義就在于要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它是嚴格公正司法,在司法領域踐行執政為民宗旨,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的必然要求。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是憲法和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賦予人民檢察院的一項專門職能,是其他司法機關所沒有的。它是人民檢察院依據法律授權,按照法定程序,采取訴訟方式及其他監督手段,對執法、司法和守法活動實施檢察以及督促糾正違法的專門性國家活動。我國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基本限于司法監督,是一種專門性監督。檢察機關的司法監督內容包括偵查監督、刑事審判程序監督、刑罰執行監督和民事審判及行政訴訟監督。
長期以來,我國司法機關在保障人民安居樂業、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方面發揮了很好的職能作用。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說的:“我國司法制度是黨領導人民在長期實踐中建立和發展起來的,總體上與我國國情和我國社會主義制度是適應的。同時,由于多種因素影響,司法活動中也存在一些司法不公、冤假錯案、司法腐敗以及金錢案、權力案、人情案等問題。這些問題如果不抓緊解決,就會嚴重影響全面依法治國進程,嚴重影響社會公平正義。”這就明確地指出了我國司法制度總體上是管用的、可行的,但是也深刻地揭示了司法活動中存在的司法不公、司法腐敗、執法不嚴等破壞司法公信力和法治權威的突出問題,并堅定地要求必須抓緊解決。筆者認為,通過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一方面,可以進一步規范和約束司法權的行使,糾正司法實踐中存在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越權管轄、插手經濟糾紛、刑訊逼供、濫用強制措施、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等司法不公、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另一方面,可以強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直接立案偵查職能,有利于維護司法公正和保障訴訟正常進行。
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主要著力點在于:一要,進一步完善檢察機關行使法律監督權的法律制度。健全對司法活動進行監督的范圍、方式、程序及保障措施。如探索建立重大、疑難案件偵查機關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制度;明確對民事執行活動監督的范圍和程序;細化對行政訴訟活動監督的范圍、程序、方式和要求等。二要,進一步增強監督能力,保證監督質量。要加強新時代檢察隊伍建設,強化教育培訓、辦案磨礪、理論研究和年輕檢察官培養,不斷提升檢察官專業素能。三要,進一步建立健全高質量發展長效機制,聚焦案件質量評價指標體系,加強與國家監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協同,破解法律監督難題,注重法律監督方式的設計和采用能夠達到實現司法公正和維護審判權威的雙重目的,在做強、做實、做細法律監督工作上取得新成效。四要,進一步形成各執法司法機關依法支持檢察機關實施法律監督的良好氛圍。各執法司法機關、執法司法人員要克服法律監督影響自身依法獨立辦案的錯誤思想認識,要達成檢察機關與其他執法司法機關履職的目標是一致的,都是為了追求維護司法公正和權威,使雙贏多贏共贏這一新時代法律監督新理念能夠真正成為各執法司法機關的共識。
(作者系華東政法大學校長、教授)
責任編輯:韓新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