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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1日是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施行一周年。公開信息顯示,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實施以來,在各省(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推動下,已有浙江、遼寧、天津、湖南、江西、福建、安徽、廣東、河北、新疆等省(區、市)人大相繼審議通過地方性配套法規。
這些地方性立法,在完成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和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授權的立法事項、細化相關規定和填補立法空白等方面,較好地發揮了配套法規的立法功能,為新時期全面推進自然資源法治建設、切實發揮法治對自然資源管理改革的引領和保障作用提供了更加完備的保障。
遼寧:細化未利用地開發審批權限
2021年11月26日,經遼寧省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發布并于2022年2月1日正式實施。《辦法》堅持嚴而又嚴的主基調,加強耕地保護,嚴格用途管制,強化節約集約,保障糧食安全,以著力提升遼寧省土地管理和開發利用水平。
明確規定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為推動“多規合一”,《辦法》要求,依法劃定落實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和城鎮開發邊界三條控制線,實現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相關專項規劃無縫對接,明確上下級國土空間規劃、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之間的關系,強調相關專項規劃之間的相互協同以及與詳細規劃相銜接。
強調嚴守耕地保護紅線。《辦法》規定,加強對高標準農田等優質耕地尤其是東北地區特有黑土地的保護,建立健全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制度,壓實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責任和任務,守護好“米袋子”。
突出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辦法》細化了未利用地開發審批權限和審批程序,強化未利用地使用管控力度。《辦法》規定,建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抵押等交易市場,開發利用地下空間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要求并依法取得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這是遼寧省首次在地方性法規中明確建立國有建設用地二級市場和關于地下空間利用的規定條款。同時,《辦法》進一步完善了臨時用地的規定,結合“放管服”要求,將臨時用地的審批權限全部下放到市、縣,并針對臨時用地是否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明確了審批權限。
首次將人均面積納入宅基地的申請條件。《辦法》規定,三代以上同住一處并且已有宅基地人均建筑面積低于20平方米的,可以申請宅基地,在保障戶有所居的前提下,改善農村人居環境。鼓勵盤活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保障和支持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以及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需求,科學合理利用農村土地,促進鄉村經濟發展。
建立信息縱向對接、橫向共享工作機制。《辦法》規定,建立遼寧省統一的國土空間信息平臺。遼寧省將建立上下銜接并與遼寧省大數據平臺對接的國土空間信息平臺,健全完善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機制,實現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同時,將與相關部門建立執法協作、區域協作機制,通過信息共享、情況通報、聯合執法等形式進行監督檢查。
為貫徹落實《辦法》,服務優化遼寧營商環境,遼寧省發布了《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建設用地直報制度的通知》,實行建設用地審核“模塊化”管理制度,優化用地報批流程,壓縮審核時間,提高審核效率;印發了《關于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的實施意見》,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機制,促進要素流通。同時,遼寧省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根據新《土地管理法》調整了綜合區片地價,進一步提升征地補償的科學性和公平性,更好地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湖南:規范土地征收程序并厘清職責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22年1月19日經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辦法》共8章60條,在嚴格耕地保護、規范征地程序、嚴格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嚴格土地執法監督檢查等方面形成了湖南特色。
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確保國家糧食安全。《辦法》調整市、州人民政府批準的國土空間規劃范圍內批次用地農轉用審批權,將其中涉及耕地的農轉用審批權調整為湖南省人民政府實施。《辦法》規定,新增加耕地要落實后期管護,明確土地使用權人,并按照耕地利用優先序落實耕種;建立耕地占補平衡部門協調機制,科學劃定耕地后備資源,制定耕地保護專項規劃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建立耕地保護網格化監管機制,推行田長制;建立耕地保護補償制度,將耕地保護補償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明確土地征收職責分工,進一步規范土地征收程序。《辦法》規定,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土地征收工作,政府確定的土地征收實施機構負責做好土地征收具體工作,包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簽訂協議等事務性工作,壓實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地責任,助力實質性化解征地補償矛盾糾紛。
嚴格節約集約用地,明確“凈地”出讓。《辦法》明確,儲備機構負責土地儲備前期開發和管護,優先儲備空閑、低效存量建設用地,可以在省級以上產業園區儲備周轉用地用于產業建設。《辦法》規定,政府供應土地應當符合“凈地”條件,禁止違法低價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同時,《辦法》提出將閑置土地處置部門規章內容上升為地方性法規規定。
嚴格土地執法監督檢查。《辦法》明確省級土地督察法律地位;突出保護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明確非法占地和破壞耕地兩類土地違法行為中涉及永久基本農田和耕地的罰款標準,加大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和耕地的處罰力度;嚴格政府、土地管理相關部門及工作人員責任,對違反法律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權限的土地管理違法行為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為推動土地管理“一法一條例一辦法”的貫徹實施,湖南省印發學習宣傳貫徹方案,組織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知識測試,舉辦湖南省系統“一法一條例一辦法”知識競賽。此外,湖南還將推出一系列配套政策文件。其中,《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協議》《房屋拆遷補償協議》3個協議示范文本已經制定。
河北:適當下放農用地轉用審批權限
2022年3月30日,《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河北省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6月1日,《條例》正式施行。《條例》共有8章73條,主要聚焦國土空間規劃、耕地保護、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集體土地征收、宅基地管理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對強化土地管理層面行之有效的改革舉措和創新經驗,統籌推進保護資源、保障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創設省內國土空間規劃體系。《條例》緊緊圍繞黨中央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等空間規劃融合為國土空間規劃的決策部署以及《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等文件規定,在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關于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和編制要求的基礎上,明確河北省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規定了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之間的關系,明確了編制要求和審批層級,規定經批準的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必須嚴格執行且不得擅自修改。
細化土地復墾內容。原《條例》中僅對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的土地復墾行為進行了規定,并且原有土地復墾費標準已遠遠無法滿足現行經濟發展形勢的需要。根據新《土地管理法》《土地復墾條例》《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的規定,新《條例》對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的責任主體進行了明確,細化了實施步驟,明確了監管部門,并明確土地復墾費標準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制定,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于農業。
新《條例》同時明確,因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修復責任主體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誰復墾、誰受益”的原則,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土地復墾。
優化農用地轉用權限。《條例》緊緊圍繞新《土地管理法》和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及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對農用地轉用審批權限進行了調整和規范。結合實際,河北省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改善營商環境,在嚴格保護耕地特別是永久基本農田的前提下,適當下放農用地轉用審批權限,明確了省、設區市、縣(市)人民政府的農用地轉用批準權限。
明確征地補償各項費用標準。按照新《土地管理法》和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結合河北省多年區片綜合地價的實操經驗,《條例》規定,“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區片綜合地價分配比例和征收集體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補償標準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確定的標準執行”。
同時,對標國家最新的改革方向,《條例》對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標準的制定進行了權力下放,規定“征收土地的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標準由設區市人民政府制定,報河北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增加土地儲備內容。為落實和加強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防范風險的要求,促進土地資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進一步增強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的調控和保障能力,本次《條例》修訂過程中,特別增加了土地儲備的內容,明確了何類土地可以納入土地儲備庫,儲備土地應當產權清晰,在供應前完成前期開發并具備動工開發條件等內容。
明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交易規則。為實現集體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同價同權,破除城鄉二元體制,基于國家層面重大制度的改革,并結合新《土地管理法》和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規定,立足把農村閑置、廢棄的建設用地盤活利用,滿足鄉村振興和中小企業的用地需求,推進河北省城鄉融合發展,《條例》第四十八、四十九條從入市交易類型、入市審批流程、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安排的角度進行了明確。
江西:突出規范土地綜合整治
新修訂的《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江西省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辦法》共8章64條,聚焦土地管理熱點難點問題,進一步健全完善各項制度,為深化土地管理改革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強化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辦法》設立國土空間規劃專章,明確各級各類國土空間規劃的編制主體、要求和審批程序,建立了國土空間相關專項規劃編制目錄清單制度;強化用途管制,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以國土空間規劃為依據,統籌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所有國土空間分區分類實施用途管制;強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土地調查成果質量負總責。
強化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辦法》強調嚴格落實耕地保護責任,規定各級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耕地保護的第一責任人;強化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建立永久基本農田補劃制度、儲備區制度;加強耕地保護激勵,建立對耕地保護成效突出的市縣鄉政府、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的獎勵、獎補制度。
健全建設用地管理制度。《辦法》堅持節約集約原則,優化建設用地增量和存量的雙管控;規范國有建設用地供應和供后管理,明確“凈地”出讓要求。細化用地控制標準和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制度;建立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地下空間利用制度,發揮建設用地潛力。強化鄉村建設土地要素保障,規定設區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鄉村產業發展、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需求;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明確宅基地審批、退出等規則。
規范土地綜合整治。為落實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要求,強化對被破壞、損毀以及低效利用土地的修復,《辦法》新增土地綜合整治專章,明確綜合整治的責任主體,規定土地綜合整治的要求,明確激勵措施,鼓勵社會主體參與土地綜合整治。
完善執法監管措施。《辦法》在《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范圍內,進一步細化了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增加了關于沒收在非法轉讓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處置規則,以及非法轉讓土地的違法所得認定規則。
此外,江西省人大常委會還同步修訂了《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辦法》,建立土地征收工作機制,規范征地程序,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強化責任落實。
新疆:劃定土地督察權行使邊界
2022年7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實施辦法》共9章59條,從國土空間規劃、耕地保護、建設用地、土地利用管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規定,為新時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土地資源管理保護和開發利用提供了更加完備的法律保障。
突出國土空間規劃的引領和剛性約束作用。國土空間規劃是對一定區域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在空間和時間上作出的安排,是實施用途管制、用地審批、規劃許可以及進行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
為持續深化“多規合一”改革,根據新疆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建設現狀和實施的迫切需要,《實施辦法》將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為“國土空間規劃”,建立了層級清晰、權責一致的規劃編制審批體系。
一是強調了國土空間規劃的法定地位和效力,明確國土空間規劃是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明確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之外不得另設其他空間規劃。二是明確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編制與報批程序,即由鄉(鎮)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審議后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三是嚴格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修改的條件,即屬于國家戰略、行政區劃調整,重大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以及軍事、防災減災救災、疫情防控等建設項目需要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后方可進行修改。
深化“放管服”改革。為持續推進“放管服”改革,助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全面深化改革不斷深入,《實施辦法》在土地利用計劃指標保障方面,堅持“土地要素跟著項目走”,優先保障國家和自治區確定的軍事、重大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和重大產業項目等,使用地指標更加精準配置。同時,賦予地方政府更多的自主權,讓用地報批提速增效,加快推進重點項目落地建設,有效服務支撐經濟發展大局。
一是優化建設用地審批權限。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授權地(州、市)人民政府批準農用地轉用。二是下放未利用地批準權限。在原批準權限基礎上,除國家、自治區審批的建設項目和跨區域項目外,將本級立項需要使用未利用地的審批權限下放同級人民政府審批。三是調整臨時用地審批權限。除涉及占用耕地由地(州、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外,其他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并要求臨時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編制土地復墾方案。
明確自治區土地督察制度法律地位。為有效解決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各類問題,2006年,國務院決定實施國家土地督察制度。這一制度在監督地方政府依法管地用地、維護土地管理秩序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進一步為土地督察權的行使劃定了邊界。結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土地管理實際,《實施辦法》明確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土地督察制度的法律地位,確保自治區土地督察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一是明確土地督察主體,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授權,可以對地(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況進行督察。二是細化土地督察內容,明確主要對耕地保護情況、節約集約利用及存量建設用地的處置情況、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和實施情況、土地征收情況、土地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重大決策執行落實情況等六個方面進行督察。三是規定行使土地督察權的方式,包括可以向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下達督察意見書,約談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并可以依法向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提出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的建議。
加大土地違法行為監管力度。《實施辦法》結合執法實踐需求,進一步完善罰則體系,減少自由裁量權空間。
一是明確監督檢查主體,即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違反農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二是加大對違法占用耕地的處罰力度,以“零容忍”態度,堅決遏制新增違法占用耕地,尤其是對違法占用、破壞永久基本農田的,可以按最高裁量標準予以罰款。三是規范自由裁量權,對非法占地罰款幅度細化,使其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從源頭上解決自由裁量權過于“自由”的問題。四是新增罰則情況,如新增了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責任追究的主要情形,補充了拆分審批的法律責任以及對沒收在非法轉讓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處置措施。
來源:中國自然資源報
責任編輯:譚冰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