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古代糧食倉儲管理減損舉措
我國以農立國,自古就有“重農”和“重儲”的傳統,周禮之所謂委積(儲備糧草)者,即倉儲制度之雛形。古代儲糧主要用來發放官員工資、賑災和年度調劑,正倉(國家設在各州(郡)縣的倉庫,主要收購百姓交納的租稅)、轉運倉或太倉儲存的糧食,要耗費大量人財物,從產區長距離運輸入倉,可以說每粒糧食都彌足珍貴。為減少糧食倉儲損耗,歷代當政者從糧倉選址、儲存品種、凈糧入倉、推陳儲新到損耗回收,都制定了一整套相對完善、科學的倉儲管理制度。
糧倉選址:高燥之處
為防止內澇和潮濕,古代糧倉大多選址在地勢較高的地方,或人工夯土筑起高臺。參照漢代畫像磚上的圖案,倉房大多建在較高臺基之上,而且坐北朝南。唐朝對糧倉選址頒布了明確規定,據唐律記載:“倉,謂貯粟、麥之屬”“須高燥之處安置”。宋朝《天圣令》規定:“諸倉窯,皆于城內高燥處置之”。從現存遺址看,西漢京師倉、唐朝太倉、清朝豐圖義倉等,地勢都比較高。
儲存品種:原糧為主
與成品糧不同,帶外殼的原糧耐儲,不易腐爛變質。鑒于此,我國古代儲存糧食多以原糧為主。據秦簡記載,秦國儲存的禾、稻、黍等谷類作物基本都是原糧儲存。從文獻考證看,漢朝以前大多是儲藏原糧;唐朝興起漕運后,南方稻谷長途運往北方,運帶殼的稻谷顯然不如直接運大米,由此形成大米儲存量增加;到清朝,由于大米不耐儲、易霉爛,南方地區又重新形成“儲稻不儲米”的習慣。
凈糧入倉:先行揚擲
雜質高的毛糧入倉儲存易導致糧食間隙度變小,氣體交換不暢,容易出現發熱、霉變等壞糧現象,因此古代糧食入倉前大多會有“揚擲”環節,倉儲設施即含“倉”和“場”,其中“場”的功能之一就是對入倉前的糧食進行揚擲。據《舊唐書·食貨志》記載,“先是,米至京師,或砂礫糠秕,雜乎其間。開元初,詔使揚擲而較其虛實,揚擲一詞,自此始也”。唐朝開元九年(公元721年)敕:“水運米揚擲,四五六七月,米一斗欠五合;三八月,米一斗欠四合;二九月,米一斗欠四合;正十十一月十二月,米一斗欠二合,并與納”。按照唐制,一斗等于一百合,米揚擲損耗大體在2%至4%,顯然高于正常水平。考慮當時要求揚擲損耗由交納州縣隨租補上,實質上揚擲損耗變成剝削交租農民的一種手段。
推陳儲新:均衡輪換
糧食都有一定保質期,儲存時間長將影響糧食品質。古代為確保儲存糧食品質,減少倉儲損耗,大多分品種、分環境設定了儲存期限,并進行推陳儲新,設定科學的糧食儲存周期。據《唐書·食貨志》記載:“粟藏九年,米藏五年;下濕之地,粟藏五年,米藏三年,皆著于令。”清朝時期,明確要求常平倉原則上每年銷售1/3的庫存糧食,倉內有不宜存陳糧時,可提高出售比例。
損耗回收:分類利用
糧食倉儲損耗主要由進出倉損耗和保管損耗構成。進出倉損耗大多是糧食拋撒損耗,糧食本身并未發霉變質,只是混入其他雜質,完全可以再利用。清朝時期,漕糧進出倉廒時出現的拋撒米粒,被稱為“土米”,明確要求回收再利用。乾隆四十四年(公元1779年)規定土米“其七成以上者,篩飏(揚擲)潔凈,實數歸倉,照贏余事例,作正關支;六成以下者,發城照土米之例領賣”。更差的土米,在災年也做了粥施之用。
二、古代糧倉建筑減損設計
我國古代糧食倉儲由“地下窯穴”逐漸轉變為“地上糧倉”,地下窯穴修建相對簡單、省時省力,隋唐時期赫赫有名的洛陽含嘉倉采用的就是地下窯穴儲糧。由于地下窯穴防潮防雨難度較大,且糧食出窯也不方便,殷商時期就出現了地上糧倉,到了宋代以后,地上糧倉儲糧占據了主導地位。鑒于糧食倉儲損耗發生的兩大主因是高溫高濕和鼠咬鳥啄蟲蛀,在古代糧倉建筑設計中,地下窯穴和地上糧倉都有減損設計,主要是盡量減少倉儲損耗。
通風防潮
糧食在儲存過程中,溫度和濕度是影響品質的兩大關鍵因素,高溫高濕利于糧食呼吸和有害生物體生長繁育,容易造成糧食霉變和營養流失。不難看出,古代在糧食倉儲設施建設時,就采取措施確保通風防潮,以減少倉儲損耗。據考證,早在新石器時代中期的耜耕農業階段,地下儲糧窯穴已開始進行了簡單的防潮處理,主要是對窯底或窯壁涂抹細膩黃土或草拌泥,然后用火烘烤。秦漢時期是我國進入農耕社會的關鍵時期,糧倉防潮處理能力得到提高。對于地下窯穴儲糧,為防潮,出現了多種多樣的窯底層鋪墊物和窯壁隔離物,如鐵質泥灰巖、青膏泥、木板、草、谷糠等。東漢時期,窯壁除土壁外,還出現了磚砌的窯壁。對于地上糧倉,主要采取上開口、中開門、下離地等舉措,提高通風防潮能力。從出土文物或考古遺址看,處于戰國時代早期的秦國墓穴陪葬陶倉,頂部有氣口,中上部有門,底部有兩側帶方孔的高圈足;西漢京師倉一號遺址,其墻壁與地面都預設有通風道,并在地面上架空地板,木板下面的空間與四周墻壁上的通風道聯通,主要解決防潮和通風問題。
唐朝時期,糧窯底部開始挖建“弧形溝”,便于排出窯頂滲下的少量雨水,以保持窯內干燥。與此同時,糧窯的密封性明顯提高,糧窯裝滿糧后,糧上蓋席,席上墊糠,糠上再蓋席,最后用黃土密封。明清時期,地上儲糧已成為主流,儲存糧食的房間稱作“廒”,大多廒頂上會有“天窗”或“氣樓”,墻根留有氣眼,通過天窗或氣眼的開關調節廒內溫濕度;廒間地面從下到上依次鋪有細沙、方磚、杉木和門板,用來防潮通氣;廒內四周圍置樟木,主要是驅蟲防腐。
鼠咬鳥啄蟲蛀
在古代,地下窯穴和地上糧倉大多是夯土建筑倉,以土墻為主,糧倉內部容易出現鼠穴,糧倉開窗通風時容易有鳥啄,害蟲則普遍存在糧堆中。為防止倉儲鼠咬鳥啄蟲蛀損耗,古代糧倉建筑設計也采取了相應措施。對于鼠咬問題,根據秦簡《法律答問》“倉鼠穴幾何而當論及誶(斥責)”條云:“廷行事鼠穴三以上貲(罰款)一盾,二以下誶。鼷(小型家鼠)穴三當一鼠穴。”明清時期,倉內木地板支架懸空離地面40厘米,與倉底地面和墻面形成通風道,在實現通風的同時,將貓放入其中,以防止糧食受到鼠咬。由此可以看出,古代儲糧面臨嚴重的鼠患問題,統治者在法律條文中甚至明確規定了小型鼠穴與大型鼠穴之間的換算關系。對于鳥啄問題,糧倉在設置通風口時,為防止鳥雀啄食,古代糧倉大多在天窗上用竹網進行防護。在河南南陽地區出土的漢代黃釉陶倉樓,已經用竹篾編成網隔在糧倉蓋頂的風窗上,以防止鳥雀啄食。對于蟲蛀問題,也有相關法律規定,如秦律《倉律》規定:“見蝝(蝗蝻,未生翅的蝗蟲若蟲)之粟積,義積之,勿令敗”,意思是如發現糧堆上有小蟲,應重新堆積,防止谷物敗壞。
三、古代糧倉損耗監管
洪范八政,食為政首。自古以來,我國就是以糧為本的國家,早在秦漢時期,每個縣就設置了縣倉。為加強糧倉管理,從漢代的大司農、唐朝的司農寺、宋代的糧料院,到清朝的糧儲道,歷朝歷代均設置了專門機構監管糧倉,唐朝從中央到地方各級糧倉都設立了專門倉官,清朝甚至將糧倉建在官署附近,以便于監管。為規范糧倉管理及懲戒違規行為,從秦代的《倉律》到唐朝的《倉庫令》,歷朝歷代在法律條目中都會專辟“倉律”一門。總的來看,糧食倉儲損耗監管主要包括損耗核算、自然損耗設定和損耗懲戒三部分。
倉儲損耗核算
糧食倉儲損耗監管的基礎性工作就是損耗核算,隋唐時期的銘磚就如同現在的“臺賬”,上面詳細記載了糧食的入庫時間、數量、送糧人和收糧人等信息,以窯為單位,裝滿后銘磚隨糧食一起埋入窯內,出糧時取出銘磚進行比對。隋唐時期對儲糧出庫方式有明確要求,據《唐六典》記載,糧食出庫以“一屋一窯盡”為原則,主要是便于掌握出庫數量,也為了準確核算糧食倉儲損耗,便于實施必要的懲戒。明清時期基本堅持了逐倉或逐廒出糧的方式,明確規定“一廒未盡,禁開新廒”。
自然損耗設定
糧食通過呼吸作用消耗自身干物質,釋放熱量、二氧化碳和水,再經過通風散熱和干燥蒸發消失,因此儲存糧食必然會產生一定自然損耗。由于自然損耗難以避免,古代糧食倉儲損耗監管中,也設定了相應的“自然損耗率”。據《唐六典》規定:“貯驗三年,斛聽耗一升,五年以上,二升。”即儲存三年的糧食,自然損耗率為1%;五年以上的,提高至2%。為了對比,根據現行《糧油倉儲管理辦法》,我國目前儲糧設定的自然損耗率為半年內不超過0.1%,半年以上一年以內不超過0.15%,一年以上不超過0.2%。
倉儲損耗懲戒
糧食倉儲損耗既有自然因素導致的正常損耗,也有保管不當造成的異常損耗,對于造成不宜食用的嚴重損耗或遠超自然損耗的超耗,歷朝歷代都制定了嚴厲的懲戒措施。比如,按照秦律規定,若出現儲存損耗導致數量不足,不僅要賠償,還會視同盜竊,受到懲罰,倉庫管理人員要接受經濟和法律的雙重制裁,明顯要比其他部門或其他行業嚴厲。按照秦簡《效律》規定:倉腐朽禾粟,及積禾粟而敗之,其不可食者,不盈百石以下,誶(責罵)官嗇夫(糧倉管理人員);百石以到千石,貲(小罰)官嗇夫一甲;過千石以上,貲官嗇夫二甲;令官嗇夫、冗吏共償敗禾粟。禾粟雖敗而尚可食也,程之,以其耗石數論負之。根據《岳麓書院藏秦簡(貳)》記錄,“一甲”等值1344錢,“一盾”等值390錢;相對比,按照云夢秦簡記載,若以勞役抵銷債務,勞作一天抵償8錢,每月240錢,“一甲”相當于一個正常勞動力不休息連續勞作半年的收入,“一盾”相當于一個正常勞動力不休息連續勞作49天的收入。由此可以看出,如果由于保管不善導致存糧變質不宜食用或者出現鼠穴,秦國法律對倉庫管理人員的懲戒是相當嚴厲的。隋唐時期設定了倉儲環節自然損耗率,但對超標準損耗的懲戒也非常嚴厲。據記載,唐倉督(郡倉或縣倉的主管)鄧琬因七千斛粟發霉,子孫三代被囚禁長達28年,九人死于獄中。
四、古代糧食倉儲減損的經驗與啟示
鑒古而知今,彰往而察來。我國五千年以上的糧食儲存史,也是一部宏偉的節糧減損史。古代重視并核算倉儲損耗,除激勵倉庫保管人員履職盡責外,還為了“正租”之外額外“納耗”,用來彌補倉儲損耗。客觀上為我們留下了寶貴的減損經驗。新時代糧食供求關系和儲存技術已發生歷史性變革,但節糧減損并沒有過時,減損就是增產,以古為鑒,新時期我們需要繼續發揚古代愛糧節糧的光榮傳統,多措并舉推進糧食倉儲環節減損工作。
高標準糧倉為倉儲環節減損創造條件。糧倉是儲糧的外圍基礎設施,倉房的隔熱氣密性和通風、控溫能力直接影響倉儲環節損耗。為降低糧倉損耗,古代不斷優化糧倉建筑設計,唐朝甚至出現了專門制窯的職業—窯匠。新時代糧倉建筑技術顯著提高,高大平房倉和淺圓倉已成為糧食儲存的主流倉型,倉儲損耗大幅減少。吸取古代優化糧倉建筑的減損經驗,新時期應加大改造或新建高標準糧倉力度,充分利用各種環保節能型建筑材料,提高糧倉保溫隔熱性能,大力開展綠色倉儲提升行動,建設更多綠色智能儲糧倉房。
精準化核算為倉儲環節減損奠定基礎。減損的基礎是知損,明確糧食倉儲環節損耗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實現糧食倉儲損耗精準化核算,是做好倉儲環節減損工作的基礎,古代就已采用銘磚或“逐倉或廒出庫”方式核算倉儲損耗。目前社會各界對糧食倉儲環節損耗關注度較高,專家學者也進行過粗略估算,但估算結果差異較大,公信力不足,尚缺乏形成社會共識的權威數據。以政策性糧食倉儲環節為突破口,應積極探索研究損失評估指標,定期開展定量評估,夯實糧食倉儲環節減損數據基礎。
全方位監管為倉儲環節減損提供保障。倉儲損耗與日常保管密切相關,要減損必須強化糧倉監管,古往今來皆如此。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組建以來,糧食倉儲監管能力、監管效率明顯提高,依法監管、智能化監管、穿透式監管能力增強。尤其是針對中央事權糧棉政策執行和中央儲備糧棉管理情況實施的“兩項考核”,其“指揮棒”作用顯著。伴隨著糧食儲存日益多元化,今后應加大對種植、貿易和加工環節存糧的監管力度,盡早實現政策性糧食和社會化存糧全方位、無縫隙監管,助力倉儲環節節糧減損。
強有力懲戒為倉儲環節減損形成震懾。對于倉儲保管不當造成超耗甚至霉爛變質等行為,我國古代都依法給予強有力懲戒。新時代政策性糧食儲存大多能控制在自然損耗之內,但對種植大戶、貿易商和加工等環節的儲存損耗還缺乏有效的懲戒措施,尤其是“地趴糧”和貿易糧存糧損耗,還僅局限于號召減損層面。新修訂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僅對糧食儲存企業減少糧食儲存損耗提出要求,但對保管不當造成的損耗沒有明確的懲戒措施。建議今后在修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時,依法加大對倉儲損耗特別是超耗的懲戒力度。
(作者單位: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安全倉儲與科技司)
責任編輯:魯建滔